关于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的思考

新农村建设中,怎样认识和看待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一个重大课题。只有全面、辩证地认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才能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准确把握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才能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和任务,更好地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一、农民是受益的主体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首先表现为是受益的主体。这是有着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原因。

一是农民需要受益。几千年来,高度分散的中国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状况得到较大改观。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对工业和城市重点倾斜的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村抽掉大量资金,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长期落后于城市。有人戏言:“中国的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改变生存状况,已经成为农村发展中最为迫切的声音。

二是农民应当受益。农民也是公民,但并未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据有关资料,农民工的平均劳动时间比城市工人高4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路数,城市20公里,农村4公里;每万人拥有病床数,城市34张,而农村只有8张;今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35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只有1260元;全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城市达到应保人数的90%以上,而农村不到20%。让人口占多数的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就成了新农村建设的必然。

三是农民必然受益。目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已经具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条件。为此,党和政府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重大任务。国家财政通过减免补贴,让农民直接受益。我市本级财政新农村建设资金从开始的2000万元逐步增加到5000万元,明年可达到8000多万元。这势必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农民是发展的主体

建设新农村最根本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农民作为发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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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公开。要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将新农村建设中项目计划、规模标准、建设周期等,逐项向群众公布;项目实施完成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财务公开。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前,要将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涉及对象,补助奖励标准,兑现方式与时间等向群众公开;项目实施后,要对照项目计划、建设内容、支出情况、决算情况等逐项向群众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我们要始终坚持突出农民的主体作用、主体意愿、主体利益,始终做到凡是群众急需的,都要大力支持;凡是群众自愿的,都要积极组织;凡是群众疑虑的,都要及时解答;凡是群众反对的,都要坚决制止,推动新农村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