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行政执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只有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行政执法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高标准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项工作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一环,只有全面的实施依法行政,才能发挥规范市场经济的作用,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把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

(十七)条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为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符合当前所倡导的创新改革之本,符合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要求。为了解梧州市行政执法经费管理状况,梧州市法制办公室课题组向市级行政机关、部分中直机关、部分县、市、城区行政执法机构发出了调查提纲及问卷调查表,并深入到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岑溪市计生局等部门进行了实践调研。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梧州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的原因、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等进行分析探讨,为广西构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提供参考。

一、梧州市行政机关系统目前执法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行政执法经费困难,是我市各行政机关所反映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据不完全统计,梧州市行政机关执法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三是上级行政机关补助收入。对大多数行政机关而言,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基本上仅能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及少量的公务费,所拨付的人头经费中并没有单列执法经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地方,个别事业单位性质的执法机构所取得的预算内拨款则连执法人员经费都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收入过低的情况相当严重;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行政执法经费有时也不能按月足额发给。对于预算外资金,2001年前拨款是按照行政机关收入数额由各级政府按调控比例核发,有的县市调控比例很高。2002年1月初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办法(2001)93号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但有的行政机关的预算外收入至今没有从预算内给予安排;有的虽然纳入了预算,但没有单列行政执法经费。对于有罚没收收入的行政部门,其罚没收入的返还要减去统筹部分后再予以考虑,至于统筹的比例,依各行政部门的性质而各有不同,最高的统筹比例是100%,最低的统筹比例是20%,多数介于20%-50%之间。2007年开始取消按比例返还的做法,改为在当年初对各行政部门做好考查计划,并按完成计划进度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对完成计划的则对超额部分进行分成。实际上,这种超额分成与返还罚没收入的做法毫无二致,其性质是一样的。对于追加经费,要求有执法项目,有项目才能追加,对中央、自治区级的项目,都作适当安排或追加。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之一,上级行政机关补助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并且具有不确定性,其表现形式是执法车辆或者专项经费,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运行经费。从总体来说,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从统计的情况看,有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经费得到比较好的保障,有的行政机关欠缺则十分严重。市财政部门认为,市级财政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很重视,经费很充裕,对于公安机关,其经费按最低保障水平予以保证,预算内年人均经费达18000元,连同罚没收入的返还,2008年年人均经费达21000元,2009年年人均经费达30000元以上,其经费已得到较好保障。但公安机关则认为,一些执法经费仍没有得到保障,如嫌疑人体检费、鉴定费、住院费等费用即没有予以保障,一旦发生此类费用,则只能从人头经费中予以支付。而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性质不同、工作量不均,财政部门对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则是适当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对于社保系统的执法,2009年度安排了专项经费180000元;对于卫生监督系统,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执法权已转移给自治区级的部门,市级的卫生监督机构已无收费权,业务减少了,因此,执法经费也相应减少了。在环保执法系统,梧州市无城区一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执法经费属全额拨付,年人均执法经费约为1998元,加上几个专项经费,全年环保执法经费约300000元,一些新增加的执法项目如生态监察、幅射源监察等则没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监控中心无机构、无人员、无维护经费的保证,一些联合执法项目若凭预算经费则很难正常开展,执法队伍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自治区环保部门所举行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有关企业,而不是针对环保部门的执法队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工商系统的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由自治区级财政全额支付,其行政收入、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与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的拨付完全脱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年人均办公经费25000元,其中执法经费年人均9000元,具体项目的经费安排比较细,超支则自负,因此,在经费使用上也远远达不到实际要求,例如食品安全检测项目,检测所用样品需要自行购买,由于经费所限,且地方政府没有负担任何经费,要真正检测到位与现实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县市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与梧州市一级相比有较大差距,只有公安系统的经费保障与梧州市一级拉平。乡镇一级的行政执法则没有多少经费。

伴随行政执法经费的短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执法违法的共生并存现象:

1、以罚代法现象尤为严重。个别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以罚代法现象比较严重。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于违章建筑、乱占乱建,往往采取以罚代批;对多占超占的,也是采取以罚代批。这些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及执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使原本短缺的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在新项目需要用地时,大大提高了土地成本。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随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单位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随便裁量、乱裁量、滥裁量尤为严重,特别是在基层的执法单位表现得比较突出,例如,一些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应处罚30000元,但在实际执行中只收回一半甚至只收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伸缩性太大。

3、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出现大量违法行为。据调查,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程序违法问题,例如,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处罚当作简易程序处理,从而导致了行政诉讼的败诉。

4、一些执法单位相互推诿,导致行政不作为。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原因,出现执法主体的职权交叉的现象比较严重。据调查,全市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或多或少存在职权交叉情况,主要是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道路管理等方面,再加上行政执法经费的短缺,因此,当面对一些违法行为时,一些执法单位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出现执法缺位的现象。而当面对另一些违法行为时,由于现实存在的行政执法的趋利化倾向,又产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行政执法经费严重短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行政执法机构的影响。一些县、市、区的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不完善,人员不到位,或者执法人员少,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监管工作疲于奔命。

2、对行政执法人员利益及执法工作的直接影响。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是否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而不会成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黑哨”。行政执法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有的财政长期拖欠国家规定发放的政策性补贴和津贴,有的长期拖欠行政执法人员的差旅费,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以及良好的敬业精神,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行政执法经费除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外,还涉及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备、器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特岗补贴,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保险,行政赔偿和补偿,行政执法专用车日常经费、执法巡查经费及维护保养等费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足,也使得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成为空话。在我国当前情况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要靠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来保障执法公正。但培训经费不足、低工资低待遇的实际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受到影响,有的执法人员失去了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不可排除有的执法人员甚至经不起严竣考验失去抵御外界金钱诱惑的能力,置党风廉政建设于不顾,以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这不仅损害执法的形象,而且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的职能在不断拓张,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承担的责任在不断加大,难以得到经费的支持制约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如因交通车辆紧缺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错过调查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整个办案过程处于被动。由于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经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因为费用得不到保障,无法继续下去,只好草草处理了事。要开展各项工作不得不进行执法成本的核算,有时工作做得越多,执法单位的经费负担就越沉重。

3、对政府权威的影响。当前,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地质灾害等频发,由此引发纠纷增多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管理越来越重视,一再强调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行政执法,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行政机关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行政机关处理和化解。行政机关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愈发展,法制化的进程愈加快,依法行政愈要加强。把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而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一个首当其冲的事情就是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问题。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不安心于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到政府执政为民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影响政府权威。

4、对社会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重点工程纷纷上马或加紧施工建设,行政执法的作用就进一步凸现出来。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加强效能建设,如在技术论证与行政许可方面可以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因为加快建设而加剧违法现象,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预防和查处力度,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资源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护航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管理,不但难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难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难以根治违法行为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就无法落实。作为行使这一职权的行政执法队伍,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然而,由于行政执法办案经费短缺,行政执法缺乏最基本的工作经费,执法宣传、执法巡查、办案、清障拆违等各项工作都缺乏专项的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缺乏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工具。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甚至暂时靠占用其他管理费解决大部分支出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更有很多执法机构因经费没有出处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这不但与行政执法队伍所担负的责任不相适应,也违背了行政执法部门收取预算外费用的初衷。

行政执法经费无法保障让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一些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交不起邮费、话费曾出现停电话等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办案的现象。由于经费有限,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当事人上门催办案件,一些当事人到处越级上访,甚至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连自身的生存和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都无法落实,那么,还谈何执法。这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又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5、对行政合理性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法律目的,没有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管理背后的利益推手或者说是利益驱使。不可否认,在一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仍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执法罚没收入相挂钩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导致一些行政机关逐利而争事、无利而推诿。要么越位、错位乱作为,要么缺位、空位不作为;直接导致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问题的屡禁不止;直接导致法律、法规普遍规定的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制度的真正落实。行政机关“热衷”(或者说不得已)与民争利,不仅丧失了公共属性,影响政府形象,有损政府信誉,而且势必会增加社会风险。而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

6、对行政公平公正的影响。按照现行体制,当前实行的行政执法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体制,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可以说,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行政执法的经费来控制相应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行政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行政机关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对行政机关实行的有关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和执法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

7、对廉政建设的影响。由于现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难免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腐败,损害公正执法。

三、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的原因

1、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的缺陷没有正确认识。过去,由于政府对行政执法财政供给差额体制存在的弊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少数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也认为全额有全额的难处,差额也有其好处,例如随着行政事业收费金额日益增多,在财政供给差额体制下,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使用宽松、灵活。没有把思想统一到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可持续发展上来,没有把认识提高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上来。没有树立抛弃“鸡肋”,放眼长远的思想。结果给行政执法带来体制上的硬伤。还有些领导认为既然是上几届政府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纠正,提倡“无为而治”。其实从财力上分析,在财政收入没有跨过吃饭财政门槛的情况下,当时对大多数部门执法队伍都采取差额和自收自支的财政供给模式,还是情有可原的。而今各地财政总收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如果说是财力不允许解决行政执法经费的财政供给问题,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究其原因,要么是有关决策部门对行政执法根本不重视,要么是对中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缺乏实在的了解。需要各级领导从思想根源上引起足够重视,拿出解决问题的决心。

2、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意义认识不够,导致保障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经费经费保障问题,在一些党政领导的心目中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认为行政执法也就是办办案,到纠纷发生地调查调查,指导指挥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好象没有更多的工作可干。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的绝大部分工作是办理大量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通过处理相关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执法部门的执法公正与效率。尽管一些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收了费用,但均全额上缴国库。财政不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就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3、领导重视不够,行政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问题,当然不能讲只有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其他部门不重要,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一些县市的财政仍是吃饭财政,首先是保障吃饭问题。因此,行政执法部门收取的费用进财政后,有的政府首先优先考虑吃饭问题,其次再考虑部分执法经费问题。但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因为没有钱而不执法,否则,即违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把行政执法机关等同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经费不倾斜,把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当作是财政的收入,缴进国库,不管执法经费的落实,势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对上缴罚没收入的行政执法部门极不公平。

4、管理制度不严,监督机制不力。在过去行政执法经费的管理制度上曾出现个别行政执法机关挪用执法经费搞经营,动用执法经费借贷给他人搞创收等违法行为,造成执法经费紧张的情况。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截留所收取的费用,不按规定上缴财政。这些都是我们在管理制度上把关不严,抓得不实造成的。在监督机制上也没有及时跟上,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工作,是自己监督自己为主,监督人员是本单位的,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着放不开、怕得罪人的现象。另外,在经费管理上,行政执法部门是作为党政机关中的一个部门,没有被看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经费保障只有个别单位在预算时偏高一点,有的地方则等同于一般其他部门。在经费具体管理上,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也受制于所隶属的行政机关,本身想用好管好经费很难。

四、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对策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进行改革。

1、提高管理认识,改革管理制度

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必要而充分的经费保障,是任何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的有效前提。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国家在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的部门,要消除行政执法的趋利化倾向,确保执法公正、廉洁就必须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经费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割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行为同利益之间的“纽带”,才能堵住因利益驱使而衍生出的制度、机制、体制上的漏洞;才能消除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解决生存问题,而不遗余力地扩张自身的权力的现象;才能避免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追求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才能杜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找皇粮、自种皇粮”的问题。如果国家财政不承担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天平必将倾斜,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生种种带有趋利动机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权虽然由许多行政机关各自行使,但是其特有职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经费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大胆改革,要从现在的块块管理为主改革为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的专户管理,进行单独立项。这样才能确保经费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拨付的协调一致,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体现出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尊严。

2、加快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步伐。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可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只有加快进行行政执法经费改革的步伐,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问题上,应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跨越体制障碍,应设立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的专户管理,进行单独立项。建立这种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能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得到保障,解决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行政机关的领导不会因为无钱办案而到处找钱办案。同时,能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消除各个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攀比情绪。二是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和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落后,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这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如不实行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不可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达到的各项目标。如实行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则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的需要的队伍建设的规划,根据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投资,执法部门的执法条件就能分期分批得到改善,也可以制止执法部门乱拉赞助,超负荷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才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才能改变以往行政执法经费由行政执法部门所属的行政机关供给,受制于行政机关财政状况的不利局面

3、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细化预算管理,以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供给。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并顺利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必须十分重视预算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计划:一是人员经费;二是办公经费;三是装备经费,拟定每年更新和添置执法装备、设施计划;四是专项执法经费,如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城市“牛皮癣”等,由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核审,报市政府审批。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专项经费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量力而行,确保重点。

4、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财政部门必须直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定期地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这样才能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行政执法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行政执法部门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如对各项大额采购的招投标实行监督。通过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二篇:对法院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对法院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进程中,肩负着行使审判权的神圣使命,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独立审判,又是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孙子兵法云:“大军未动,粮草先行”,从古到今,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当前全国法院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下,法院在经费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更加重大,审判任务也更加艰巨。特别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缴纳诉讼费标准方面作了很大调整,大幅度地降低了收费标准。因此,确保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十分重要,只有保障经费到位,才能促进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应采取的对策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一、法院目前经费保障的基本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

1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相对也较先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尤其是部分被定为中扶县、列入西部大开发行列的老、少、边、穷“袖珍小县”的基层法院,受人口和经济总量的制约,县内商事案件案源少,且案件标的额小,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这么多年来,法院的“两庭建设”也一直是举步维艰,如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法庭,将直接影响法院正常的经费保障,只有采取建设单位垫资,法院自身从压缩开支中逐年偿还,

因此,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社会经济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革,各类案件剧增,法院的审判业务日趋繁重,现有的经费保障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经费保障困难对法院工作的负面影响

司法经费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推动清除和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

2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由经费紧张而引发的各种弊端已经明显暴露出来并持续不断地加深着对法院各项工作的负面影响。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工作运转难度进一步加大。制定和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涉诉群众的经济负担,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办法》的实施,诉讼费收入也减少,而法院司法经费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维持法院正常运行的困难即刻显现,经费不能及时足额保障已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工作开展,极大地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更影响了多年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的司法效果。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补足审判成本、遏制诉权滥用、倡导诚实信用的功能,《办法》实施后,在地方财政比较困难,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维持正常运行的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现行财政保障没有变化,经费保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法院经费保障越来越严峻的形势,如果现行财政保障的情况不变,经费保障问题将进一步突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官的积极性,影响审判质量和司法的权威与效果。

2.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负面影响。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诉讼调解结案的诉讼费要减半收取。虽然调解、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及时高效的化解

3矛盾纠纷,作到案结事了,但是需要法官做大量的工作,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办案成本。新的《办法》这一规定,使得法官审判理念正悄悄发生变化,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怜的诉讼费收入,尽可能的不使用简易程序,对调解撤诉案件就可能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如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或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同意当事人的撤诉要求,以避免退还费用等。这不仅导致调解撤诉率的大幅下降,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的缩小,还影响了案件质量效率指标的考核,更为重要的是这将极大地削弱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这与中央司法政策和最高法院要求扩大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提高调撤率,发扬东方调解经验的要求相悖,对化解矛盾、创建和谐社会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3.较低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利于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这就必须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目标,不断加强法院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而这些必须要有必要的经费作为保障。一是贫困地区法官待遇低,法官资源不稳定,留不住人才。同为共和国的法官,不同省份、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工资福利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官,有的被长期拖欠国家规定的政策性津贴和补贴,有的被长期拖欠工资和差旅费,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二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贫困地区法院的正常办案经费、津贴、通勤补

4助费用都难以有效落实,培训经费更是捉襟见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贫困地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以及法官素质的提高,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三、法院经费保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未健全,领导认识不够。受司法行政化的误导,一些党政领导把人民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错误认为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一样,也就是办案、下乡调查,好像没有更多的工作可做,没有认识到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在经费供给上与行政机关一刀切。办公经费的多少在很多方面取决于党政领导的认识上,领导重视的,办案经费相对多些。殊不知,法院95%以上的工作是审理和执行大量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每审理一个案件要通过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合议、裁决,最后执行生效裁判各个环节才能完成的,每个案件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这就需要法官做一些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工作。如法院经费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尽管法院在审理民商、行政、执行案件中收取了当事人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用,但这些费用属于国家财政规费,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全额上缴国库,法院本身不得随意使用,如财政不能及时保障法院的办案经费,就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2、受当地财政困难影响,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中扶县这样一个贫困县里,财政首先要解决的是干部职工的温饱问题,

5其次是教师工资,再次才是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法院不能因为没有经费而不办案,也不能收了诉讼费而不办案,个别党政领导把法院办案所需的经费等同于行政机关,不管办案经费是否落实,以致法院不得不自谋出路,拉赞助、经费包干、乱罚款、违规收取诉讼费,势必产生一系列司法腐败,结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经费保障不落实,受当地政府和财政制约,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

四、解决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对策

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做好了,直接体现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经费使用保障制进行改革。

1、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法院经费保障到位。按照我国目前“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办公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从实际上看这种管理体制的确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人民法院。由于地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行使审判职能所需要的经费难以得到保障,这是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必须从法院经费管理体制上入手,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只有加快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行使审判权,摆脱法院对地方政府在经费上、物质上的依赖性。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宜建立法院系统垂直管理

6的财政体制,建立垂直的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能确保法院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解决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消除法院干警对各法院之间经济不平衡所产生的攀比情绪。二是能确保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法院装备落后、“两庭”建设欠债、审判场所维修等问题。如实行垂直财政统管,则可根据地区差别,综合调控,按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投资分期分批解决建设项目。三是能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部门、团体和个人干涉。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法院经费由各地方财政供给,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不利局面。

2、搞好司法独立预算,确保经费供给。笔者认为,在当前强调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经费保障机制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应改变这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应当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法院的司法独立预算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务必从实际出发,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一些法定的必需的支出和人员经费及业务正常开支的经费要如实编制上报,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中不能把审判机关经费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要确保按审判工作需要的经费供给。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所需经费也应列入国家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予以安排解决,否则,将使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增强透明度,健全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为保障法院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实行上下监督和横向监督,如定期或不定期从上级法院挂派和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派驻监督,审核法院经费,建立法院系统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审计制度,规范法院系统的财务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避免出现审计漏洞,有效防止腐败,加强对法院正常审判业务经费的监督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分子暗箱操作、假公济私的违法行为,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篇:关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关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总体上讲,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区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仍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建立体制更加合理、机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运行体制,已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重大问题。按照上级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情况,近期,县司法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我县的司法行政经费实际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的现状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目前,县司法局局机关共有行政编制22人,县法援中心及县公证处两个,二级单位共有事业编制11人。全县辖11个乡(镇、街道),共有司法所11个(2010年前为10个乡镇,10个司法所),全县共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43名。近年来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之前,县司法局无论是办公经费还是业务专项经费均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基本运转毫无保障。2005年后,县财政逐步加大了对专项业务工作开展的支持,专项经费从2005年的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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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

4、大队定期给执法人员配购培训资料,做好培训资料、报刊、教材的征订工作

五、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