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机动车已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同时,由于许多车辆驾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的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认定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8、事故一般发现较晚,肇事车逃离现场、人证、物证缺失,致使现场勘查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心理分析:

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2、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低,抱有侥幸心理,能跑则跑

3、无证、无牌、私自出车等,驾驶员怕事情暴露,而驾车逃跑

4、打击不力。由于警力财力不足,手段的落后、侦破不力,再加上对逃逸驾驶员的处罚有时较轻,加重了逃逸人员的侥幸心理。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

恐慌心理:近年来,因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迅速增长,交通人身损害赔数额也随之增大.一些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认为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

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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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