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5篇材料]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条[验收规定]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四条[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

第五条[验收阶段]航道工程验收原则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可增加阶段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对航道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验收。

阶段验收指当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设进行达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试通航等),为便于后续工程开展而进行的阶段性的验收。

1第六条[验收管理]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阶段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部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航道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验收依据]枢纽和通航建筑屋工程阶段验收应依据国家、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与规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阶段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满足阶段验收各项技术、规程等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第九条[验收组织与程序]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技术和专项规程要求,

2组成验收委员会,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进行阶段验收。

第十条[验收内容]阶段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

(三)检查后续工作方案及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阶段验收必备的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

对阶段验收中发现的影响后续工作开展且短期能够整改完成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报送相关单位审查认可。

对验收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章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依据]航道工程交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与规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十三条[验收条件]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国家及交通部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工程资料已按相关规定整理完毕;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六)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验收组织与程序]交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使用(管理)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交工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

(三)检查设计、施工、监理总结报告,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四)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五)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对交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报送相关单位审查认可。

对验收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依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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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