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城镇园林绿化养护
(示范文本)
编号
柘城县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柘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制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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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柘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养护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带、行道树、单位绿地以及其它性质的各类绿地的养护。
三、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五、园林绿化养护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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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甲方(发包方)柘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乙方(承包方)柘城县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柘城县城区绿化带绿地四标段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第二条养护范围、内容及标准
1.养护范围。(如因规划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或增加绿地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增减养护范围。)
2.养护内容
管护内容是管护区域内的绿化苗木及行道树的施肥、除草、浇水、排水、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扶正、培土、补苗、垃圾清运、花池整修、安全防护、支撑固定及看护,硬化工程、园林小品、水电设施的维修与管护等。
3.养护质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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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按照园林绿化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以下标准:
3.1乔木养护管理标准
3.1.1生长势正常,枝叶正常,无枯枝残叶;3.1.2充分考虑树木与环境关系,依据树龄、生长势强弱及所需要的园林景观效果进行定干、定冠、定型、修剪,每年冬、春季修剪各1次。杜绝养护人员随意整修,否则修坏要赔偿;3.1.3及时剪去干枯枝叶和病枝;3.1.4适时灌溉、施肥,对高龄树木进行复壮。浇水、施肥要在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一般浇水、施肥视绿化苗木长势、墒情而定,全年灌水不少于10次、施肥不少于2次,施肥量,幼树每株施氮肥60克,磷:30克,钾:25克;6——8年龄树每株施氮肥300克,磷:150克,钾:100克,成年龄树每株施氮:500克,磷:400克,钾:200克。
3.1.5及时补植缺、死树木,补栽苗木规格要大于原有苗木一个等级。补栽苗木要在甲方技术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3.1.6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早发现早处理,一般要喷施预防性药剂4——8次;
3.1.7树木上不得有乱扯、乱挂、刻画和钉钉等现象。
3.1.8树木保护、支撑。①每年防冻处理,并在树木休眠期内进行扶正;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等措施,及时做好对高大乔木抗风暴的预防工作。如风暴来临,应及时检查、妥善处理。②用于支撑、固定的材料应紧固耐用,采用软性材料与植物接触。初冬均需对行道树进行根基培土、主干包扎、涂白;
3.1.9管护好行道树树池,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杂草、无损坏毁。
3.2花灌木养护管理标准
3.2.1生长势正常,无枯枝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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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按照修剪规范,适时进行绿化苗木修剪,及时剪去残花败叶、干枯枝叶和病枝,保证花灌木开花适时;3.2.3根据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适时进行浇水、灌溉,每周至少洒水1遍,及时冲洗植物枝叶上的尘土,保证植物叶片清洁,土壤墒情适宜;一年施肥至少3遍,春季以施复合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50克),夏季以施速效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38克),冬季以施有机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60克);3.2.4及时清除杂草;
3.2.5及时补植缺、死苗木,补栽苗木规格要大于原有苗木一个等级;3.2.6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早发现早处理。1~3月份,针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喷药预防次数不少于5次;4~12月份,采取防治并举的办法确保无病虫害发生,坚决杜绝大的病虫灾害。如因防治不力造成病虫害的发生,轻的要保证有效治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包赔损失外,终止合同履行,依法追究责任。
3.3绿篱色块养护管理标准
3.3.1修剪应使轮廓清楚,线条整齐,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4次;
3.3.2修剪后残留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3.3.3适时进行浇水、灌溉,每周至少洒水1遍(除连续降雨、冰雪、冰冻天气外),及时冲洗绿篱及色块植物枝叶上的尘土,保证植物叶片清洁,土壤墒情适宜;
3.3.4适时施肥。一年施肥至少3遍,春季以施复合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50克),夏季以施速效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38克),冬季以施有机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60克);3.3.5及时补植缺、死苗木,补栽苗木规格要大于原有苗木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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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1~3月份,针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喷药预防次数不少于5次;4~12月份,应着重进行病虫害防治,确保无病虫害发生。如因防治不力病虫害造成损失,乙方除包赔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依法追究责任;
3.3.7及时清理绿带、绿篱内的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各种垃圾,不得有堆物、堆料和乱搭、乱建、乱扯、乱挂等现象;
3.3.8及时清理、修整损毁坏绿篱、侧石。
3.4草坪养护管理标准
3.4.1及时控制病虫害;及时挑除杂草,保证草坪色泽正常、生长良好、无明显杂草。
3.4.2浇水灌溉。必须湿透根系层;应根据土质、生长期、草种等因素确定灌溉量;灌溉时间和时期:冷季型草坪在春秋二季充分浇水,夏季早晨适量浇水;暖季型草坪宜在早晚浇;夏季要勤浇水;雨后要及时排除草坪上的积水。
3.4.3适时修剪。草坪在生长季节,应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修剪后高度冷季型宜为60—80㎜,暖季型宜为50—70㎜。草坪年修剪次数按草坪生长情况而定。
3.4.4适时施肥。冷季型草坪宜在春秋季施追肥,暖季型草坪宜在晚春施追肥。追肥的时间和数量按草坪的生长情况而定。一般采用撒施和根外追肥的方法。
3.4.5清除杂草。草坪杂草应及时清除,做到除早、除小、除净。清除方法可采用人工除草、生物除草、机械除草和化学除草,采用化学除草剂必须经县园林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3.4.6病虫害防治。病虫害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采用化学防治应选择无公害药剂或高效低毒化学药剂。
3.4.7其它养护。草坪中的树坑、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边,保持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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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
3.4.8如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灾害损失,除责成乙方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管理权。
3.5卫生保洁
3.5.1绿化生产垃圾及时清理;
3.5.2及时冲洗绿篱及色块植物枝叶上的尘土,保证植物叶片清洁;
3.5.3及时清理绿带、绿篱内的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3.5.4绿带内不得有堆物、堆料和乱搭、乱建、乱扯、乱挂等现象;
3.5.5加大护绿知识宣传,有得力的环保措施;
3.5.6无居民投诉。
4.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3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4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进场后7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5.对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
第三条养护投工量
乙方投工量为。绿地每3000㎡/人、绿篱每2600㎡/人。甲方派驻监管人员2人(由乙方支付月工资800元/人)参与养护。乙方聘用人员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
第四条养护机械设备
乙方必须有完备的养护管理机械、设备、生产工具等,有与招投标书中承诺相符的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并保证保持不变,否则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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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解除合同关系。
第五条办公场所
乙方作为养护专业企业,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管理技术人员、固定养护专业工人、固定生产设备等。
第六条管理机制
乙方应有完整的机构、完善的运营机制、完备的管理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全有效的灾害防治预案。
第七条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续约,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第八条养护监督考核1.养护考核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可按照园林绿化管护标准和百分考核制度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并对企业管护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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