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中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思考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三旧”改造国有建

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0-11-15文章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4月29日以佛国土资市综〔2010〕35号发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坚决避免出现“搭车”现象,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三旧”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文件要求进行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并且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开发改造的,其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旧”改造项目自行开发国有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结合实际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

1、前提条件

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若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应房产转让合同(须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审核),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

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或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后申请自行改造。以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申请自行开发改造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提交材料

以“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申请人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供收购变更后的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

(6)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宗地图;

(7)规划部门意见;

(8)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按照佛府办〔2009〕261号文件要求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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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办理时限

自资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地价评估和上报市或区政府审批时间)。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