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以建立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为目标,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源头管理,突出制度创新,注重标本兼治,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分工合作机制,实现治超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善、路面执法监控网络基本形成、源头监管机制初步建立、经济调控手段逐见成效、行政执法队伍基本稳定、经费装备得到有效保障、执法环境得到改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控制。自2010年开始,30%以上恶意超限超载运输下降到3%以下,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路通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路公共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对货站、码头、卸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2.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非法货运配载运输企业信息;

4.固定式治超站点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管理;

5.路面查处非法超限车辆,并实行信息抄告;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路面查处非法超载运输行为,并实行信息抄告;

3.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打击暴力抗法、阻扰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三)发改、经发部门

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定期检定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六)安全监管部门

依法对重点货源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价格部门

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八)财政部门

将治超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审核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经费,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运行。

(九)农机部门

1.加强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对农用车辆登记和检验情况进行信息抄告

(十)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农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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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3.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人。责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应会同治超办,责成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