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村村通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改善我县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宗旨,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结构,形成四通八达的农村公路网,为实现我县在皖北地区县域经济崛起中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完成农村公路建设里程1200公里,总投资2.4亿元。**年计划建设乡、村道路里程约350公里,总投资7000万元。力争到2010年每个建制行政村(村部)通往干线建成油(水泥)路(具体建设里程以省交通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
三、建设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县、乡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主体,“村村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并对县人民政府负责。“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征地、拆迁、小桥涵配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供电、电信、电视等杆线迁移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多元筹资原则。“村村通”工程建设坚持与小城镇建设、农村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农村客货运输市场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多方投入,共同建设。充分利用地方配套、“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社会捐资、上级补助和农村土地连片开发、小城镇开发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三)建养并重原则。根据自建、自管、自养的要求,建立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坚决克服重建轻养现象。
四、工程建设标准
(一)基本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车辆通行能力。“村村通”工程油(水泥)路路基宽4-6米,路面宽度3.5-4米,路面铺装达到次高级路面以上,小桥涵及附属设施应同时配套,有条件的乡镇和主干通道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通村公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二)路面技术要求。
1、对原有老路进行整平碾压,宽度不足部分进行加宽处理,确保路基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平整度。
2、路面类型为沥青路面的,路面基层采用石灰稳定土结构;老路为砂石路面且路况较好的,路面基层宜采用20厘米厚12%石灰土+下封层+3厘米沥青碎石面层;老路路况较差或为土路基的,宜采用15厘米厚10%石灰土+20厘米厚12%石灰土+下封层+沥青面层3厘米(建议机拌机铺)。
3、水稻区域或易上水路段,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老路为砂石路面且路况较好的,路面基层采用二灰碎石结构,厚度为15-20厘米,砼路面厚度为15-20厘米;老路路况较差或原为土路基的,在二灰碎石结构下增加15-20厘米厚含灰为6%—10%石灰土一层,强度不低于c30。
4、防护、排水工程。“村村通”工程实施时兼顾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以及安全标牌、指路标牌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和安全通行能力。
五、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与管理。
1、资金筹措。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措。
(1)省里每公里补助10万元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公里1万元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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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县成立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县“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村通”工程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本辖区“村村通”工程的领导。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意义、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以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村村通”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县交通、公路、发改委、财政、监察、国土、水利、林业、公安、广电、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主动服务,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层次推进”的要求,抓紧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三)狠抓质量,严格奖惩。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和县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建设规定,严格施工程序,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综合保障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建设质量责任制,对不能落实和履行责任书既定事项的责令停工整改。工程完工后,县指挥部将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管理及道路养护等情况开展综合考评,对考评成绩前三名的乡镇,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对在“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积极性不高且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工程的,取消下一年度计划,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现质量问题或贪污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