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管理。

2.建养并重,以养为主原则。从今年起,乡村公路的工作重点将以建设为主转为以养护管理为主,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巩固建设成果,提高投资效益。

3.有路必养、群专结合原则。近年来已建设的水泥路和重要砂石路,不分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都要进行养护管理。日常养护以季节性养护为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组织护路员实施;大、中、小修和病害处理及桥涵维修,以专业性养护为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重要砂石路以群众性秋季公路整修为主。

4.健全体系、确保长效原则。逐步建立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立稳定的投资渠道,建立稳定的养护管理队伍。

二、职责分工

1.交通局。根据交通局的工作职责责任范围,主要负责全市乡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及长春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制定与乡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相关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养护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和指导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监督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统筹安排上级拨付的养护资金。

2.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乡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集中对乡村公路进行常规性养护和危险桥涵维修工作;组织对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招投标和发包;负责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乡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设置专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监督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各类路政案件;组织护路员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对护路人员进行生产和安全管理。

4.行政村。根据辖区内的乡村公路里程,成立管护队,设专职护路人员,对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和看护。护路员要定期对管护路段进行清扫、清障;对水毁路肩进行培护;对桥涵进行清淤;制止损害乡村公路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管理养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时间范围

养护时间。乡村公路实行季节性养护,养护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

养护范围。20*年以来已建成的县级非专养水泥路和乡、村、屯水泥路。

四、管养标准

1.路基养护。路肩横坡顺适,无冲沟和杂物,割除路肩杂草,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畅通。出现水毁情况,应立即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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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路员一经聘用,必须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交通局签订合同书,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护路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交通、公路部门有权按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辞退。

3.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交通、公路部门有关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路段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奖优罚劣(方案另发)

4.护路员在从事公路养护时,必须着标志服上路。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护路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