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联席意见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办发〔**〕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管理
3.交通、农机、卫生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督促驾驶人培训学校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完善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
4.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5.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公安、农机部门、保险公司要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推动全县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6﹒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定期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系统分析,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
7.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市政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9.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全县气象信息,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在发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暴雨、洪涝、大风和雾、雪、冰冻天气时,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10.市政、建设、公安部门要按照平安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
11.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公安部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抄告武装部,武装部要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12.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对通行条件不符的,坚决不予审批。
13.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14.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15.计经、公安、质检、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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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运输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措施,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3.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交通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34.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