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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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
(一)实施原则。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非验收类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4号)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用补助、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奖励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国家地理标志奖励、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区)奖励、“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配套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茶产业配套奖补、木本油料配套奖补、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补助、水产良种场配套奖励、粮油高产创建奖励、自主研发新品种奖励规定要求。
2、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4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其中符合农业标准化认定条件的,市农业相关部门初审后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审核,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于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汇总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三品”认证认定项目需提供相关认证认定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良种场配套奖励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支持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农业产销会项目需提供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正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粮油高产创建项目需提供示范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省级以上(含省级)验收通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茶产业、木本油料产业项目需提供县(市)区验收资料、奖补文件及拨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验收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1、申报条件。(1)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已投产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补助期按建设期计算。
(2)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并履行协议内容。
2、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上年度和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含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设备类需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辅助设施包括仓库、锅炉、配电房,不包括水、电、气、路和零星耗材,需提供采购安装合同和上述规定的正规基建设备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一事一议”的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市政府批文、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
1、申报条件:(1)符合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条件,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具体,服务资料完整,服务效果明显。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加申报的:社员户数须达500户以上,且当年带动农户500户以上。(2)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不再奖补。
2、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盈余分配表,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三)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
1、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示范区建设规模、组织管理、产品质量、技术推广等方面达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
2、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项目申报书》,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示范区建设规划,达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建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小区)、规模肉禽场、种鸡场、肉种(蛋)鸭场和种(肉)羊场补助
1、申报条件。选址(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庐江、巢湖市境内)、建设、规模、引种、存栏、出栏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经乡镇土地部门和县(市)环保、畜牧、财政部门同意的建设申请表,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县(市)环保部门认可的环评报告及复印件。同时,(1)种猪场项目:需提供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原种场还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场还需提供引种的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所引种的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商品猪场(小区)项目:需提供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3)肉禽场和蛋鸭场项目:需提供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4)种鸡场和肉种鸭场项目:需提供引种祖代场经省级农牧部门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种禽合同、发票和种禽检疫合格证明。(5)种(肉)羊场项目:父母代种羊场种羊必须从国内经省级农牧部门发证的种羊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父母代种羊。需提供购买种羊合同、发票、检疫合格证明和供种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羊场需提供购羊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证明。(6)凡种猪场、种羊场、种禽场一律需提供关于畜禽代次、品种的至少2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五)奶牛补助
1、申报条件。达到省、市奶牛业项目奖补条件,通过省、市验收并获得省级奖补。
2、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具体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通知要求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省农委、省财政厅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通知中规定的申报资料。
(六)新开发龙虾苗种、鳜鱼繁育基地,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项目及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河蟹池塘养殖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选址、建设、规模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生产记录和带动农户资料。
(七)制种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在本市新建制种基地的种业企业,单一品种单季集中连片制种育种规模达1000亩以上,且每个基地不超过两片,片间距不超过100米。同一基地若不同季节种植不同品种,只按单季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2、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制种农户花名册,与农户签订的制种合同,制种生产技术规程,所在乡镇、行政村证明材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露地蔬菜、伏缺菜、水生蔬菜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1)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建设符合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露地蔬菜、水生蔬菜基地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伏缺菜项目为在全市范围内利用现有的钢架大棚实施,符合伏缺菜基地生产管理要求。(2)基地面积为净面积,不包括沟、渠、路等配套设施面积。(3)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4)复查复验项目基地面积保持率要达到70%以上方可申报。
2、申报时间。设施栽培和露地蔬菜基地项目每半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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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操作规程,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3、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