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塘水库建设管理分析

篇一:乡村水库承包合同乡村水库承包合同

村组,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经村民大会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包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组水库,承包给乙方,水库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不准出卖。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乙方上交甲方租金的办法及时间

承包费按年元标准支付,乙方在承包期内按五年支付。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乙方所承包的山塘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全额交给乙方

2.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需用水

3.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再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第五条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经营权。

第六条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和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篇二:山塘承包合同山塘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的塘,该塘权属于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承包期限40年,即从2010年2月25日至2050年2月24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1700.00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2010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2011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第七条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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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