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1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该制度在中国农村实施将近三十年来,由于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千差万别,导致该制度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其缺陷也日益显露。本文着眼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日益显现出的缺陷,认为物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模式的最佳选择。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状
缺陷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发展和成熟代表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自1982年宪法确定了农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转移到了农村集体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农民在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手中得到了土地的实际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的差异,这种使用权在不同地区却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使用权亦显示出其独有的不足。本文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二十余年来所呈现出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其存在的不足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论述,以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千差万别,这导致了各地农村利益格局的不同,从而必然导致作为农村自发制度创新的结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差异和不同。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主要有:
(一)均田承包制
均田承包是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费、粮食征购任务以及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态,均田承包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最普遍的农村土地分配形式和经营方式,被中等发达地区广泛采用。据统计,全国实行均田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超过农村土地总面积的60%。2
在这一制度下,农民在成员权得到平等保护,是农村集体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中的显彰和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的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
均田承包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随着集体入口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对承包地进行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同地区农村土地调整的方式和频率有所不同,但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地之间的数量比例,二是经济结构的差异。一般说来,人地关系紧张、经济结构变化小以及非农收入比例相对较低的地区,土地调整较为频繁;而土地资源较为丰富或非农收入比例相对较高的地区,土地调整则较少。
1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课题《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法律权利机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成果之一
作者:程艳萍
副教授
研究方向:民商法
知识产权法2张红宇《中国农村产权政策:持续创新》载《管理世界》1998年第6期
(二)两田制
两田制是将农村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另一部分是责任田。口粮田是供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那一部分土地,口粮田按人口平均分配,而分得这一部分土地的村民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所有;而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责任田承包人除负担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土地承包费并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其分配方式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
两田制是对均田承包制的一种改造,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招租的形式来模拟市场的土地交易。口粮田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又照顾了公平原则,而责任田的竞争承包则更多注重了效率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两田制”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农村社区的土地资源。但从推行“两田制”的地区来看,这一制度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表现为农户对其所拥有的地块的权利缺乏稳定的预期,而且这一制度只能适用于土地资源相对富裕,除口粮田外还有一定数量承包田的地区;同时在这一制度的推广过程中,暴露出剥夺或限制村民承包责任田的成员权,以及违背农民自愿原则等问题。因此,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己经明令禁止实行“两田制”。
(三)贵州潭模式
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建立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第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即耕地承包期为50年,非耕地承包期为60年;第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即农民有权转让转包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就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以及入股合作经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但继承人仅限于农业人口。1这种制度目前已在贵州全省推行,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土地承包期限以及承包权的流转机制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泥潭模式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个人化程度最高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安排,就其内容和承包期限而言己非常接近于永佃权制度。这一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均田承包制度频繁调整承包地而带来的农民对其拥有的地块的权利缺乏稳定的预期以及对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害等。但是,这一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均田承包制度对农民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
(四)“四荒”使用权拍卖
“四荒”,是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地的简称,主要指在目前自然和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却尚未开发和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四荒”拍卖,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社区全体成员,以拍卖方式出让“四荒”土地使用权给社区内外的公民、法人等,用于农林牧副渔等的生产经营,并于拍卖使用期满时将其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特点是:(1)“四荒”使用权购买主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具备对“四荒”土地的治理和使用能力的主体,不局限于“四荒”土地所属村集体成员;(2)“四荒”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清晰、内容较为完整,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和出租等;(3)土地使用期限较长,一般为50一70年。
“四荒”土地使用权以竞买人占有、使用、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土地为内容,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一制度在很多方面克服了农村土地均田承包制度的不足,例如,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克服了农民对其所享有的土地权利预期的不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的短期行为,1丁远康《湄潭农村改革试验区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的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期而且,拍卖承包的方式可以促使土地资源配置的趋向合理和高效率,完整的土地产权界定和完整的土地权利内容更符合市场化的要求等等.
(五)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规模经营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农村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将农户的承包地集中起来,交由农业生产专业队或集体农场集体耕作和经营,集体投资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如购置农业机械、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农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的效益差进行补贴等。这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一般出现在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生产以及整个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北京郊区等。在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业生产,导致粮食生产滑坡,促使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采取土地集体经营的方式解决粮食生产问题。但是,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模糊了农户与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同时,这一模式是建立在非农经济发达、集体经济组织大量投资支持的基础上,这与我国劳动
1密集型的比较优势不相适应,而且效率也未必高于农户的小规模经营。
(六)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其主要内容和作法是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作价入股,然后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向农民无偿配股,所配股权一般不能继承、转让和设定抵押。配股后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按照效益原则重新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将集体资产和土地分成股份分配给集体成员的办法,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集体所有权制度产权模糊的问题,并通过将村民的集体组织成员权转化成股权的形式,解决了均田承包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分,影响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在土地股份制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这样一来,集体所有制被个人化了,但个人化之后的产权并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大形成约束,因为集体可以将土地统一发包给当地或外地的农民。因此,土地股份制是解决土地的法律所有与土地的实际占有和经营之间矛盾的一次成功的尝试。但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较高的条件,即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和健全的制度保证。非农产业发达才能保证股权的红利,否则,不但无红利可分,而且无法解决村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只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制才能实施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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