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的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行,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功能却被曲解。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成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
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范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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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主权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