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农村惠农政策选编

奉节县农村惠农政策选编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2011年7月20日来源:中国奉节网

序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民生、亲民富民的政策,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政策优惠,享受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感受到各种政策措施带来的福利与好处。为更好地宣传好、落实好这些政策,县委、县政府编印了这本《奉节县农村政策选编》。

这本《政策选编》既是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手册,也是全县人民群众的“政策明白卡”。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带给千家万户。通过这本《政策选编》,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党的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选编的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许多政策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请正确把握。在执行中如有疑问和举报,请及时拨打咨询监督电话向县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共奉节县委奉节县人民政府2011年7月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户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独生女报考本市市内院校加分照顾

一、申报条件

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加分标准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农村独生子女报考县内高中加分照顾

一、申报条件

1.独生子女及其父母都是本县农村居民户口;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子女时没有其他子女,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加分标准

报考县内高中加5分录取。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一、申报对象、条件和补差水平

凡具有我县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线的居民(城镇居民月收入低于24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1400元),可申请低保,实行差额补助,目前城镇低保平均补差额为15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额为800元/人·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社区(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

三、严格评审政策,加强违规查处和责任追究

城乡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七保、十四不保”坚决做到“六禁止”。

(一)“七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供养的除外);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人无赡、抚(扶)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的,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占户人口一半以上的家庭;

6.住房不避风雨的家庭;

7.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十四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5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三)“六禁止”:

1.禁止平均分配农村低保金;

2.禁止“拼户保”;

3.禁止利用学生顶名申报低保;

4.禁止优亲厚友办理低保;

5.禁止挤占、克扣、挪用农村低保金;

6.禁止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

咨询监督电话:56836999

城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5.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7.未享受国家补助、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等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执行标准

全额资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门诊救助年封顶线100元;住院救助普通疾病年封顶线4000元,重大疾病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临时医疗救助年封

顶线3000元。

三、办理流程

低保、五保、重点优抚等救助对象凭所在乡镇开具的《共付门诊医疗救助通知书》或者《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医院就诊,治疗结束后,救助对象只需在同步结算窗口支付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即可。咨询监督电话:56836999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

一、发放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三、办理流程

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民政办复查→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咨询监督电话:56836222

离任村干部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自1949年12月3日(奉节解放日)以来,担任村(大队、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书记、主任(大队长)、会计(文书)任职满一届(3年)及以上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未受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处分、罢免职务、刑事处罚;

4.未领取养老金、退休金;

5.户籍在奉节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以年为单位,实行基础补助加任职年数补助。计算公式为:年补助标准=基础补助+(累计任职年数-3)×10。基础补助分档计算,以累计任职3-6年基础补助为180元;任职年数补助以累计任职3年为基数,每增加一年,每年增加1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两委”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拨付→乡镇发放。咨询监督电话:5683622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申请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退伍档案有明确记载的慢性疾病。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应具备以下几种条件:

1.户籍为农村居民;

2.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以档案为准);

3.年老体弱(原则上年满50周岁以上);

4.家庭生活困难

二、补助标准

2010年10月起执行标准为224元∕月。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执行。咨询监督电话:56836555

退伍军人安置去向及程序

一、安置去向

1.农村居民户口且服役未满10年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

2.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且服役未满10年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010年8月1日后退伍农转城且服役未满10年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自谋职业进行经济安置

3.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和因战因公5—8级伤残军人“三类人员”在安置时适当优先照顾

二、办理流程

1.退伍军人到县民政局报到(交个人行政介绍信),县民政局开具落户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

2.持非农安置证和伤残军人凭证、已办理农转非退伍军人交有关复印件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审查档案,填写退伍军人安置审批表;

4.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初定安置方案;

5.县政府审定安置方案,下达安置计划;

6.自谋职业安置人员,本人与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定协议,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咨询监督电话:56836555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

一、补贴原则

谁种粮、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植粮食的农民以及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为鼓励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对单季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另给予特殊补贴。种粮大户必备的三个条件:一是种植粮食单季作物达50亩以上;二是大户自己耕种,生产全过程(如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聘工、产品处理等)由大户承担;三是有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手续。

三、补贴标准

一般户按照全县当年的补贴标准执行。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补贴标准,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两档,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种粮大户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贴标准安当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县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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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做好详细登记的基础上,根据职责权限,确定群众意见承办、协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反映人。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和各界关注程度高的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集

中反馈。对一些需要通过阶段性工作才能处理的问题,可随时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个别群众反映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个别反馈。咨询监督电话:56557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