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与相关政策选择

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层面上开始动摇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其政治和经济意义都是空前的。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转变。落实这一原则,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通盘考虑、整体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的阶段

性成效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到2003年,改革内容是取消针对农民的一切收费项目,调整农业税税率,实行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的政策。中央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思路是,“三项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筹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成功进行,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中央财政向由中央认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市区连续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践证明是富有成效的。

改革的第二阶段是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决定5年内取消农业税,当年对黑龙江、吉林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对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另外,中央还规定从2004年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为了支持当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中央又将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到510亿元。2004年实行取消农业特产税、部分地区免征农业税、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后,全国农民由此又减轻负担29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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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乡村两级长期形成的沉重债务难以消化。当前我国乡村两级的债务主要是由过去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达标、农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举办乡镇企业、小康村达标等积累起来的。改革前,这些集体债务只能通过“三提五统”和向农民摊派来偿还,而现在乡村两级不得再向农民乱收费,历史沉淀下的集体债务就落到了乡村两级政权身上。根据农业部调查,2001年我国乡级债务已经达到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债务达400万元,典型乡镇超过1000万元,村级债务规模平均每个行政村从1990年到2002年累计超过100万元。如此庞大的历史债务沉淀,既是农村税费进一步改革的障碍,也是乡村管理机构改革的难题。

三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严重缺位。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三提五统”经费和对农民的集资摊派来解决,尽管这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还有来源。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三提五统”,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进一步免征或降低农业税,使得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乡村道路、饮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的保障。由谁负责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当前农村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是农村税费改革缺乏相关配套改革的有力支撑,使得其在改革进程中没有牢固的制度基础。不断膨胀的县乡机构就像一口永远填不满的“老虎机”,不断吞食着农村的经济资源。从1994年到2000年,全国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增加了708万人,总人数达到2959万人,再加上73.5万个村民委员会的300多万基层干部,很显然,如果乡村机构和冗员减不下来,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就很难保得住。还有,在县一级中,2002年全国县级事业单位有39.5万个,职工1712万人。庞大的事业单位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从从业人员看,都是现行财政收支体制难以支撑的,这些单位随时都有向农民收费的强大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