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

(一)违法行为隐蔽性增强,查处难度加大。随着我们农业执法力度的逐年加大,我县违法分子的对抗性和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也逐年增强,违法行为由以前公开和半公开状态逐渐向地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展。尤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兽药店销售人用药的违法行为。几年前由于我们人员、体制、法律等多方面不健全的原因,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的行为较为公开和普遍。但随着近年,我们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现在兽药店违法销售人用药基本是“不见买者,不上柜台”,我们查处的几起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的案件都是接群众举报,而不是我们例行执法检查发现的。

(二)违法行为跨区域性增强现在通讯发达,交通便利,一些违法分子充分利用我国农业执法体系还不健全,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协作通报制度还不完善的特点。将假劣农资的产、供、销等违法行为分散在不同地区进行,查处难度加大,即便查处一次,也难以从源头,从根本上进行彻底查处。

(三)农业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多为主体不规范,规模小,条件差,技术水平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我县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多数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落后。形成这种状况有一定历史原因,就是以前我国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门槛低,获得准入的要求相对较少;另一个原因就是随着我国对“三农”的重视,一部分单位看到兽药、饲料行业利润丰厚而新设立的。前一类单位,由于我国长期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不高,所以一直在技术更新和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进展不大,并且,对抗执法的手段相对较多,多数属于故意违法;后一类单位则进入农资市场的时间相对不长而且仓促,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不多,多数违法属于无意或不知道违法。

(四)多数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尽管我们每年都举办多期法律法规的培训班,但多数违法行为人的守法意识仍然不强,一方面是由于我们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影响了普法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社会中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违法相对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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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落实,建立考核目标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任何没有责任的制度都是空话,没有责任就是没有强制力;没有强制力,制度就没有生命力。只有将制度与责任相挂钩,才能为各项制度的切实履行提供保证。局与执法大队签订了《农业渔业执法考核目标责任书》。大队又与各个中队、站、所分别签订了《执法考核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主要从信息上报、法律与业务培训、执法检查、防检疫监督、案件质量等各个方面加以监督考核。《执法考核责任书》的签订不仅加强了执法工作的监督,而且促进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抓住重点,改进检查方法是有效途径。我们执法工作主要是围绕下面几点开展:①“两个重点对象”,即重点产品、重点企业;②“五个专项整治”,即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拖拉机安全专项整治;③“四种高发违法行为”即,标签不规范、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使用违禁药物、电毒炸和渔业污染。在执法检查方面,我们除了加强举报监督和例行的执法检查之外,还经常利用明察暗访、违法行为复查、联合执法和组建专项联合执法机构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我们联合县公安局成立公安局驻农业局警务室,强化对我县农机车辆的监管力度;联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县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这两种联合执法形式有利的弥补了我们在执法人员和某些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并为以后我局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提供了经验。

(五)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服务三农是执法工作的立足点。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教育违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只是一种保证手段,不能将二者本末倒置。我局以当前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我县举行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加强全体执法人员服务三农的意识,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要求全体执法人员做到既是执法者又是普法者,在执法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农资生产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县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