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经验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7年《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厅在省政府法制办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为规范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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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备案办法》,2007年12月,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07]45号),对全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凡由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全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厅各处室和有关单位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厅各处室和有关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厅领导审批之前,应先送交厅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审查,并提交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材料。水政水资源处在2天-1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意见。厅办公室见到水政水资源处审查意见后,方可转交厅领导审批。各单位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4份以及电子文本,送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备案。水政水资源处在二十日内将全厅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备案办法》规定,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四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内容。为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监督管理,我厅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纳入全厅对各处室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制定了具体的考评标准。对在规范性文件制订和备案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全面审查、严格把关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严格执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注重对文件合理性的审查。合法性审查着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是否越权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合理性审查着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增加了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是否存在部门保护、行业垄断等。在具体操作上,根据送审文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步骤:第一、对于制订依据充分、内容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印发施行。我厅水政水资源处对此类文件一般都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在保证文件的合法适当的同时,也避免因审查时间过长影响正常管理工作;第二、对于制订依据充分,但有个别内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主办处室沟通协调,对不适当内容进行修正,之后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印发;第三、对于制订依据不充分、内容不适当甚至违法的规范性性文件,一律出具不予印发的审查意见,并向主办处室说明理由。自2008年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以来,我厅审查出内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4件,在水政水资源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主办处室撤回;第四、对于在审查中把握不准的问题,事先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并请教,在得到确切答复或着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出具审查意见;第五、我厅每年发文众多,为避免出现规范性漏报现象,我厅要求机关所有正式文件在厅办公室盖章时一律留存四份,转交水政水资源处备案审查。对属于规范性文件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通报有关主办处室及时办理补备手续,从而保证了我厅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得以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了我厅所制发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经得起合法性、适当性的考量,在实施过程中经得起群众的监督,也真正体现了备案审查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作用和价值。自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底,我厅共审查规范性文件95件,除四件经审查不予印发外,其余91件均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我厅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即印发施行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不高,内容存在违法和不当现象;三是部分文件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要求,条理不清,内容重复,文字校核把关不严,影响了文件的实施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备案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也希望继续得到省政府法制办及兄弟厅局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