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气象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副科级领导干部;
(二)单位内设科股室负责人。
二、实施廉政谈话的部门和人员
对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由上级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单位股级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单位的领导班子、纪检员负责。根据需要,县纪委(监察局)也可以直接对单位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谈话主要分为定期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定期廉政谈话
1、本年度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进展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4、执行“十不准”情况;
5、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6、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有关情况。
(二)任职廉政谈话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同时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勉励他们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诫勉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1、在工作中,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群众有反映的;
2、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道德品质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3、在工作和社会交往活动中有不良表现,群众有反映的;
4、群众有反映,组织认为应该提醒、劝勉或需要由本人说明的其它方面问题的。
谈话中注意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有关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机关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不力或有抵触表现的;
2、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所应承担责任内容的;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之风滋长,出现违纪苗头的;4、随意传播、泄露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较差票达30%以上的;
6、接到涉及领导干部重大问题信访举报的;
7、其他相关问题。
在警示谈话中,对于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二)廉政谈话要以批评教育为主,针对性要强,实事求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谈话对象总结教训,改正错误。
(三)纪检部门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要通过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取得共识。
(四)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比较敏感的问题,要注意保密,重大问题不要随意表态;涉及谈话应注意的原则问题,必须打招呼提醒。
(五)进行廉政谈话时要做好记录,之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及时向上级报告。
谈话人、记录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
(六)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需要说明的问题,要客观的、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对不予配合或拒绝接受廉政谈话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七)谈话对象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八)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仍不接受告诫、劝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必要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篇:xx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范文)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局党组从全局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局内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组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组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纪检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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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是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作为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围绕重要节点,大力宣传中央和区、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宣传经验做法,营造浓厚氛围,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木垒县气象局二零一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