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健全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公路货车通行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变重处罚、轻管理,重管束、轻服务的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排查公路治超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公路治超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加快健全预防与纠正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促进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公路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乱执法、乱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不准纪律要求,查处一批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五坚持原则,健全完善八项制度,加快推进交通公安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一)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务。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二)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公安交管执法人员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内接受检测,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对车辆检测认定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县(市、区)公安交管、交通执法要加强协调配合,经常性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实现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公路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公路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三)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联合执法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行为,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即:六公示)。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力争通过财政预算等列支渠道,进一步规范健全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装备配备及维护更新等工作经费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消除各类违规执法的利益诱因。积极推进科技治超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