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 实施细则
第一篇: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甘路政发„2011‟57号
关于印发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临时路政支队:
为有效落实省安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省路政总队制定了《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高等级公路
标志牌
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委会、省公投公司、省高管局、省物资公司、省服务公司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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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清理整治方案
为了规范全省高等级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切实加强行业监管监控,净化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清理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要坚持在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的领导下,围绕整体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公路路产路权监管职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按照“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分类登记,充分论证;依法整治,规范执法”的工作原则,对辖区非公路标牌进行详细的摸底清查,详细认真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整治。
二、工作目标
在2011年12月30日前,通过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专项清理整治活动,清除兰州至中川机场高速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和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立交桥和通道50米)内所有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对经审批设置期限到期的非公路标志牌不再审批,通知2
业主自行拆除;对经审批设置,设置期限未到期的非公路标志牌,符合《甘肃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标准》要求的,加强管理,统一编号,重新建立非公路标牌管理档案,待审批设置期限到期,自行拆除。高等级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以及危及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视距的非公路标志牌。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切实达到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有序,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总队成立“全省高等级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清理整治工作。组长由王权总队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总队长廖明太、兰州总段段长李福山担任,成员由、祝贺、赵永福、张鹏程、曾勇、尚亮、安立昊、张愈、张辉宇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清理整治组(组长:祝贺,成员:张辉宇、尚亮、马少良、兰州路政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后勤保障组(组长:张愈,成员:安立昊)和信息报送组(组长:张鹏程,成员:曾勇、李新锦、孙林)三个工作小组。信息报送组具体负责联系发布公告、简报编发。清理整治组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安监、公安、国土、工商、法院、报社、电台等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对兰州至中川机场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逐一调查摸底,详细登记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地点、桩号、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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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和分类统计;负责对高等级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逐块清理,安排清理阶段性工作部署,下发相关法律文书,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组织执法设备专用机械进场离场,负责应诉路政案件;后勤保障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经费落实,为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成员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各临时路政支队具体负责实施辖区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的调查摸底、审核上报和清理拆除工作。要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整治清理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报送组,具体分工负责实施对非公路标志牌的清理整治工作。
四、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为期3个月的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在2012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分类汇总(9月15日—至9月30日)。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全省各路政支队在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牌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全面逐一清理的基础上,根据非公路标牌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分门别类登记。具体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交政法[2011]19号)附件进行统计。
2、此阶段内,各高速路政大队要在统计摸底的基础上,4
必须对辖区建筑控制区内所有有主的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者发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所有非公路标志上用红色油漆圈写醒目的“拆”字,有条件的并可先行纠正违法行为,对广告画面进行拆除,大造依法治理非标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声势。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落实整改(10月1日—11月20日)。在调查摸底、分类汇总之后,根据省安委会的指示精神和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进行分类清理拆除。对《省路政总队关于拆除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通告》发布后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路政部门制作发放《强制拆除告诫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视其为无主物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拆除,免费保管3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废品处理,折抵拆除费用。
拆除无主非公路标志牌,辖区高速路政大队必须做好《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做好拆除登记,保存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对由高速路政支队直接指挥拆除的非公路标牌,由高速路政支队制作《非公路标志牌拆除台账》,完善相关登记、拆除、保管、发还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规范管理(11月16日—12月30日)。清理整治后的非公路标牌要依法进行规范管理,由高5
速路政支队负责建立健全省高等级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审批许可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今后全省高等级公路所有非公路标牌设置要统一规划,统一编号,并由各临时路政支队监督设置者制作省路政总队批准文号牌铆钉在标牌立柱近路一侧中端,具体规格为30cm×30cm绿底白字,材质为铝板,一牌一档。
各路政支队在2011年11月20日前分析清理结果,总结整顿活动,向“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汇报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同时,“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2012年1月20日后对各路政支队清理结果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整治。各临时路政支队要高度重视此次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整治工作,副支队长和业务副支队长是本次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拆除的第一责任人,在清理整治活动中,必须认真详实的统计辖区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情况。联合安监、公安、国土、工商部门拆除非法设置、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非公路标志牌。
(二)广泛动员,积极宣传。各路政支队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政府进行广泛深入大力宣传动员,加大开展对《公6
路法》、《道路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非公路标志牌的清理整治工作,既要有效地清理整治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又要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肃认真,严格执法。全省路政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此次专项清理整治,教育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12月20日后,“全省高等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临时路政支队和高速大队清理整治非公路标志牌情况进行督察,对提供不出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又没有拆除的非公路标志牌,由高速路政支队进行查处,强制拆除,并对不积极履行非公路标志牌管理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舞弊、不认真执行非标拆除工作时限要求的相关责任人,由省路政总队进行处理。
第二篇: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3号【发布日期】
2013-09-22【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2013年9月22日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包括颜色、规格、结构、材料等;
(三)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出具不用做商业用途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经营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许可机关做出许可设置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日内与设置者签订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合同。
第九条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许可机关应当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除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顺、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
(二)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版面颜色及图案;
(三)非公路标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
(四)牌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弯道内侧、平交叉道路附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距离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牌面不得伸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三条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应当不少于1米,并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倾倒或构件脱落时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使用独立支撑结构,其版面下缘不得低于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底面标高。
第十四条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公路中央绿化带内;
(二)在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三)利用公路标志牌、公路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第十五条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一)对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除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二)对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状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非公路标志牌发生损坏、倾覆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行为。发现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的,应当向设置者提出整改意见。遇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接受和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一)未按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经告知拒不处置的;
(四)擅自转让或改变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用途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非公路标志牌编制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落实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制度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未组织验收的。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办理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吃、拿、卡、要”的;
(三)妨碍设置者、经营者、使用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参与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经营活动的;
(五)强制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所得收入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专项用于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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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非公路标志牌的请示关于在108国道斜口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非公路标志牌的请示
临潼区交通局:
我司(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陕西省批准的非公路标志牌规划要求,计划在108国道斜口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2处项目标志牌(导视牌)。我司建设的中国西部〃西安(温州)纺织服装产业园是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临潼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了提升西安市、临潼区重点建设项目形象及展示园区形象,我司特向贵局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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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高度重视,做好动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回头看”活动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真正把农村公路建成惠民工程的重要保证,是农村公路从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必经阶段,涉及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各个层面。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次活动的开展(详见附件)。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次活动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本次回头看活动取得圆满成效。
(二)实事求是,认真剖析。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对纳入活动范围内每一个2011年以来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都要认真检查,同时要对三年来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客观规律,认真查找质量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
(三)找准方向,全面提高。要把思想统一到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这一重要目的上来,一方面要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查找问题,向先进县区和先进项目学习。狠抓质量管理,促进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