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交通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9-25【生效日期】
1996-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严格实行。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运政执法水平和指导我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运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我所的职责权限和依据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调查取证,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查取证的,应告知其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力。
第三条。办案人员办理案件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件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六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制作完毕,应当有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核对完毕后应当由当事人、证人、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要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处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需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核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案件审批时,执法机关和法制机构要按合法办理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立案结束后,认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报执法负责人审核,执法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审核后,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后,对调查报告审核后,执法机关和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依法给予处罚的,须制作《道路运输行政决定处罚书》,《文书送达回证》并及时送达处罚人,要求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应采取邮寄和委托的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重大案件领导小组进行讨论,按集体做出的决策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填写《处罚结案报告》,认为案件处理完毕予以结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审批后,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标准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四条。文书使用标准应当行政处罚主体合理合法,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合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第六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卷内目录应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公文排列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放在前面,其余按照办案顺序一致排列。
第八条。对破坏文书应当修复或复印好。
第九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号,页号、正页在右上角,背页在左上角,统一使用a4纸编号。第十条: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装订无金属物,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并符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完卷后应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和抽取卷内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执行。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所的执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考核对象是指我所下设执法股室、站执法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副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股室、站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考核执法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要按统一的标准,全面准确地对执法人员公平地作出评价。
第五条。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一、优秀(90分以上
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二、称职(60-89分
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比较熟悉本职业务,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三不称职(59分以下
1、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执法任务。
3、有任意处罚、滥施处罚后放纵等违法行为。
4、有违反所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5、管理相对人反映不满意。
6、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六条。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员应给以奖励,并授予“优秀执法工作者”荣誉称号,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停职学习三十天,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应调离执法岗位。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每季度考核和每年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和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执法人员写出个人工作总结。(二、群总评议和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三、所领导在此基础对被考核人员写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四、考核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
第九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考核结果交由所行政股进入个人档案备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确实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准确的对各股室、站的执法文书进行评查。
第三条:由我所成立的法制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对各股室、站的案卷进行评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股室、站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案卷评查工作应做到定期进行。每月或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第五条:案卷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执法文书评查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按文书评查标准实施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适当。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有关内容。(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由评查人员对执法文书逐项打分,并填写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应当结合实际。第七条: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第八条: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当对照标准,逐卷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经评查小组认定实体内容违法案卷,应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被评查的股室、站应认真听取评查人员的考核意见,经评查认定不符合有关形式内容要求的案卷,有关股室、站按评查组织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案卷评查完毕,评查人员认真核对后,应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上签字,并注明评查日期,被评查的股室、站对案卷评查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
第三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向交通督查室报备。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部门有关制度实施。
十、各科室应结合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制定其它相应的规章制度。十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