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车辆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保证行政与业务用车的需要,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
联社所有车辆都本着先保证业务,再行政用车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在保证业务用车的前提下,保证联社主任的行政用车,各科室如确需用车,应提前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在调度许可的情况下,酌情统筹安排。基层社车辆专车专用。
个人办理私事,一般不得使用公车(含基层),如遇特殊情况,基层由当家主任安排,出县(市)必须报联社办公室批准,机关应事先报请分管主任许可,再由办公室作出安排。
外单位借用,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属业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征得分管主任同意,方可安排。
二、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实行定人定车,谁驾驶谁负责,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相互调换使用,不得让给他人驾驶。
车辆的修理,做到小修不进厂,对无法自行修理(包括易损项目),要先报告,待鉴定后送指定修理厂修理,对不经批准随意修理或更换配件的,其费用不予报支(在外工作无法联系时除外)。到厂修理,驾驶员必须到场监督,同时将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带回单位,作费用报支审查依据。
平时零星维修费用,基层社在联社核定的限额内由基层主任审批把关,联社机关由车队队长审核签署意见。一次性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基层社先报主任签署意见,再报联社车队队长鉴定,财务部门审批报支,联社机关经车队队长审核鉴定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一次性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需报分管主任同意后到指定地点维修。
联社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核定油耗、全奖全赔办法,基层社条件成熟的可参照执行。
三、驾驶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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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确属难以避免而酿成事故,首先应明确责任,按实际情况处理,所需费用先向保险公司索赔,缺口部分按责任的主次,由驾驶员和联社(所在社)共担,分档累进赔偿。属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承担缺口部分的20%~40%,即:缺口在1000元以内,驾驶员负担40%,缺口在2000元以内的,负担30%,缺口在2000元以上的,负担20%。负次要责任的,负担缺口的10%~20%,即缺口在1000元以内的负担20%,2000元以内的负担15%,2000元以上的负担10%,属私自出车酿成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对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不论其在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均取消当年安全行车奖。当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使用的《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