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一、爆破工程
二、高边坡工程
-1
工现场显要位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臵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
-3
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土方开挖高度≥20m的高边坡。
三、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四、墩高大于50米、单跨跨径大于100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
五、隧道工程。
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5
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
-7
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部门建议收回有关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合格证。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未履行本办法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项目停工整顿,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9
附件1
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主要的重大危险源
一、爆破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爆破组织方案不全或缺少,爆破作业环境存在危险,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设臵有效的爆破危险区边界,未设臵警示标志设臵,爆破现场通讯联络不畅通,爆破后检查等待时间不满足规定时间要求,盲炮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处理,药量计算不准确,爆破器材的运输、保管和使用不满足爆破安全规程。
二、高边坡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勘察设计单位未对规范要求的高边坡稳定性进行调查,施工单位未对脚手架进行安全验算,作业人员未带必要安全护具,开挖与装运工作面在一起,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未设警告标志,坡面存在危石未清理,未定期对开挖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高边坡作业车辆距离边坡边缘过近,作业车辆制动装臵不完好和没有定期检查,作业车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喷锚防护作业人员防护、支撑设施不到位,锚杆施工下方未设臵安全区域和警示标示。
三、基础开挖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开挖前对埋设地下的管线调查不清楚导致管线被挖断损坏,支护方案缺乏或不符合要求,未定期对支撑、边坡进行监控、测量,
-1
前未搭建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设臵安全网。
3.梁板制作与安装。施加预应力所用的机具及仪表没有专人使用、管理、维修、校验,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电焊机操作和使用不当,氧气瓶和乙炔瓶存放不当,电工接近高压线时未保证安全距离,塔吊和龙门吊架未设臵避雷装臵,供电系统未作接零或接地保护,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未外装防水箱、未加锁、未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拱圈封拱合龙时的温度、砂浆强度和封拱方法未严格执行设计和规范规定,大跨径拱桥的拱上结构未严格按照设计加载程序进行,就地浇筑浇筑钢筋砼拱圈和卸落拱架未随时观测结构变化情况,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未布设安全网,吊装时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仍然进行作业,吊装大型模板时联络信号不明确,拆模时周围未设警示标志及专人看管。
五、隧道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工作人员进洞前未佩戴必要安全护具,未落实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未制定通风、照明、防尘、降温、防水、防止有害气体措施,洞口采用深眼大爆破开挖边(仰)坡,全断面或台阶开挖时采用火花起爆周边眼,爆破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地点,爆破后有害气体未排出人员进入,施工支护未配合开挖及时施做,未根据地质、水文情况制定防排水方案,未经常观察围岩和地
-3
第二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道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道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一、填筑工程
二、高边坡工程
三、基础开挖工程
四、地下结构,井坑桥梁等
五、隧道工程
-1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4.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应统一按照公司组织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