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租车辆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高外租车辆的使用效率,充分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生产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支配人包括车主、承包经营车队。

第四条车辆租赁程序。机务安全部根据审批的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车辆,内部调整,在公司内部无法调整情况下,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联系外部市场,择优确定合作方并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特殊情况下可由机务安全部委托使用单位进行租赁。

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须提前至少7个有效工作日提出,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机务安全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单位机料部门(以下简称“机料部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制定、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处罚决定、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三)使用单位用车部门(以下简称“用车部门)。负责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作台班统计。

第二章车辆要求

第六条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第七条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

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臵,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应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车箱,同时自备面积大于车箱面积的保温油布,车箱尾部施工标志放大字必须规范、醒目、车身颜色为工程黄或桔红色。

第十条车辆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有b照以上(含b照)资格和5年以上(含5年)的驾驶经验。

第十一条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三章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租入后,机料部门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学习。每月应对车辆组织不少于一次车况抽查,每季度应保证对所有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检查内容以《办法》中第七条、第九条车辆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的须限期整改。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参加本公司的营运活动。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学习、车况抽查由各二级单位机料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或未按办法执行,涉及人员处以5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车辆在租期间,需本单位职工临时代驾车辆,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机料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安排正式驾驶员代驾。

第十五条车辆在自有油库加油时,应自觉排队,加油过程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及随车人员禁止明火、吸烟、打手机。

第十六条车辆在租期间,严禁车辆私用现象。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安排车辆用于与本公司无关的运输活动。如发生车辆私用情况,一经发现核实,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处以车辆私用期间租赁费用二倍罚款,同时根据情节及影响,予以所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行驶、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二)交叉路口、进出厂区、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加油站、上下地磅、倒车、进出拌和站,施工现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收费站时,应减速慢行,主动出示通行证,服从站区管理办法。严禁与站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无理取闹。

第十九条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应清洁干净,装料前须在车厢侧板、底板涂刷一层薄的油水混合液,不得有余液、余料积聚在车厢底部。

第二十条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在拌和楼排队等侯期间,应服从拌和楼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排队秩序,依次装运好沥青混合料、过磅、系好保温油布后,立即驶往指定地点,不得逗留延误时间。

车辆过磅时,过磅人员应在料单上注明过磅时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在磅单上注明到场时间。

第二十一条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途中匀速行驶、尽量减少颠簸和急刹车,防止沥青混合料离析。途中不得私自停留,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天气、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行驶,则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第二十二条运输铣刨混合料车辆车箱应密封严密,按指定地点倾倒铣刨混合料,沿途杜绝发生抛、洒、滴、漏现象。

第二十三条车辆如途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驾驶员在采取措施同时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如车辆运输沥青混合料,则车主须采取应急措施将沥青混合料送至施工地点,混合料到达现场后,现场质检员检查确认温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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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租期间,车辆应按时、按量、按指定地点完成工作安排。严禁发生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服务质量差等行为。

第五章作业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到达施工作业区时,应提前减速,打开转向灯,严格遵守“斜进直出”原则,驶入施工作业区,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依次停靠在指定的区域内,车辆驶出施工作业区时,驾驶员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按照现场人员指挥驶出施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施工作业区内停车等候时,驾驶人员应在驾驶室内或车辆附近等候现场工作安排,禁止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第二十七条车辆在施工作业区内,严禁随意逆向行驶、随意倒车、私自转弯和调头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车辆驾驶员在施工作业区内,车外活动时,必须规范穿着反光背心。

第二十九条沥青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配合设备卸料时,应规范操作,服从现场指挥,尽量避免将沥青料洒到设备料斗外。卸完料后,将车箱内残料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六章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三十条本公司为车辆办理的高速通行征,用于本公司生产活动。车主领取时,每张缴纳押金500元。车辆退租,通行证缴回后退还押金。

第三十一条通行证在车辆租赁期间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严禁套用、仿冒。

第三十二条严禁车主利用通行证进行非本公司运输活动。

第七章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用车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量统计工作,控制租赁费用支出.不得签人情班,如发现不按实际工作时间统计,少干多计,经发现核实后,对该车辆停止租赁,并不得在公司范围内继续使用。对统计人员处以多计金额二倍的罚款,同时视情节及影响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对统计

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机料部门认真做好车辆工作量校核和应付费用结算统计,工作量校核及结算统计坚持日清月结的原则;统计数据每半年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机务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用车部门工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短时(至少2天)停租车辆,需通知车主并记录停租原因,同时反馈给机料部门。

第八章车辆处罚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料部门是车辆处罚的职能部门。用车部门对车辆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给机料部门,机料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违规行为调查,查实后结合《办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公示。

第三十七条根据《办法》,对违规车辆或驾驶人员采取以下车辆处罚管理实施细则:

(一)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车辆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租用;

(二)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中“车况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及影响,可处以警告或50元~200元罚款;

(三)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五)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六)违反《办法》第十八条,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责成责任人向站区人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违反《办法》第十九条,处以50元罚款;

(八)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2000元罚款;其中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在拌和楼排队时发生“不服从管理,恶意扰乱生产秩序”的情形,予以2000元罚款,并处以停运7天的处分

(九)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车辆予以退租;

(十三)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四)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处以50元罚款;

(十五)违反《办法》第二十七条,处以100元罚款;

(十六)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八)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视其情节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予以退租,同时扣除通行证押金;

(十九)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予以退租,同时扣除通行证押金;

(二十)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安全性能下降,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予以退租;

第三十八条对车辆违规行为作出以上处罚基础上,由车主对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罚金、通行证抵押金、赔偿金由车主上缴至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开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其它部门无权收取。

第九章附则

(一)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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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外租车辆管理规定xxx公司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租赁车辆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各部门日常用车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车辆租赁程序。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上交总经理处讨论,获得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与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租赁申请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部门。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第二章车辆要求

第六条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

1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十条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或者车况不良的车辆不予租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租入后,使用部门应对车辆按照《办法》第二章进行检查。每月应保证对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使用。车况检查由使用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车辆在租期间,由公司统一安排,原则上任何个人(包括车主)不得私用,如遇特殊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二)交叉路口、进出厂区、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加油站、倒车、施工现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车辆行驶期间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租赁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七条车辆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年检、常规保养等由出租方办理,

也可由出租方与使用部门协商委托使用部门办理,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八条车辆租赁期间的维修、更换零件等费用,由于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由承租方承担;由于车辆正常使用损耗造成的,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九条车辆租赁期间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承租方承担。车辆由车主本人驾驶的,由于个人(包括车主)用于私事产生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使用人本人承担。

油费标准。不统一办理油卡,凭发票按实报销,非工作范围内的油票不予报销;车辆用于大中修工程监理办的,平均每月不得超过2000元,年累计不得超过24000元,用于新改建工程监理办的,平均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年累计不得超过21600元。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违章(闯红灯、超速、不系安全带、违章停车等)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处理,费用不予报销;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违章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处理,费用凭发票报销,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承担。由于驾驶员主观原因造成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保险公司付赔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费用,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由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付赔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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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员要本着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认真核对每一份票据,要

做到准确无误、手续健全。

九、乙方带工人员可凭此单据到总公司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