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所有车辆的管理,规范生产指挥车辆的配置、登记、使用、保养、修理、折旧、报废、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到“严格控制、节约费用、搞好服务、确保安全”,公司根据国家、交通部门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行政车辆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各单位车辆配置必须报送车辆用车申请报告,由公司统一调剂余缺或购置,如果部分工程项目中自有车辆又无法调剂余缺时,可租用内部职工的自购车辆其手续和单价等条件要与市场行情一致,车辆日常使用按照外租车辆条件进行管理,车辆租赁合同必须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方可投入公务使用。严禁公司职工自有设备在其管辖的项目内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租用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租赁结算时间等以权谋私,违反者一经发现其全部费用自负。
第二条司属生产、指挥车辆的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其稽核事务统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驾驶车辆人员应按《行车日报表》内容,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司属车辆应配备《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表》,对每次维护、保养及加油等进行记录;综合管理部不定期抽查《行车日报表》和《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本》,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对有关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条公司行政车辆由综合管理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调配到各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生产、指挥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由车管单位签发《用车报告单》,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有计划的配车,确保施工生产、指挥用车顺利运转。
1第四条司属车辆应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并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配备专职驾驶员时,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及其行车安全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
(二)对经考察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组织程序办理聘(借)用手续。
(三)凡未履行考察及办理使用手续,随意借、聘用驾驶员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应严格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酒(醉酒)后开车、超速开车及其他不良驾车行为。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取消其驾车资格外,并视情节轻重作待岗、转岗、解聘,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六条加强公有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
(一)公司总部、各分公司(项目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可持证驾车,但必需确保行车安全;职工家中突发急事,在不影响施工生产、指挥用车的前提下,可以派车。但未经许可,擅自调用公有车辆者,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费用。
(二)车管部门应在车辆的使用、维修、检查等多个环节把好车辆安全技术关,确保车辆不带病行驶。
(三)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凡擅自将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应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用保
2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作任何抵冲处理。
(四)车辆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八条建立健全车辆经济管理和对用车部门的经济管理制度,制定单车年度经费指标、驾驶员出差补贴及奖惩指标、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公司机关车辆的使用和调度
(一)公司机关车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先领导后部室,先急后缓,先内后外的原则合理调度车辆。
(二)总部人员到市区办理公务或开会(培训),原则上不派车(财务部人员领款除外),到外地办理公务或会议、培训等,原则上乘坐客运班(火)车,投标、各种检查或三人以上同时到外地市(同目的地)参加会议(培训)、办理业务以及运送资料等,可以派车;因特殊情况需派车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
(三)相关单位需临时借用本司公有车辆的,在不影响本司用车的前提下,经公司领导同意,由综合管理部安排。
(四)各部室需要派车的应提前1天填写《派车单》,经部(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综合管理部调派。对未持有《派车单》而要求用车者(特别紧急情况除外),驾驶员可以拒绝出车。
第十条、车管部门应根据用车人申请时间顺序及任务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车辆,任何人不得指定车辆或擅自通知驾驶员直接出车。
第十二条用车人应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卫生,入坐前排时应自觉系好安全带,上下车时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3第十四条驾驶员每日根据《派车单》及时填写“行车日报表”。“行车日报表”上所载里程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之数若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应由司机负担相差里程的油费。
第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及上班时间外使用车辆,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六条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停放在公司车库或指定地点。
第四章车辆的保养、修理、报废及油料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的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类。其中,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由司属各单位的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到机油、汽(柴)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应在指定的保养厂或特约维修厂进行,否则维护保养费一律不予报销。原则上汽车每行驶6000~8000km应保养或三清一次。
第二十条车辆的修理必须在指定的或特约的修理厂进行,有关程序如下:
(一)驾驶员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向综合管理部部提出修理申请。
(二)对确需修理且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综合管理部批准;超过1000元的,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送修。
(四)未在指定或特约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修理的,
4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五)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事先与车管部门取得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经批准需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一律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对擅自购买、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一律不予核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车型老旧或车型特殊,经长期使用后主要零件严重损坏,配件供应长期得不到解决,无法修复且无法进行技术改造的车辆。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大部分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三)车辆长期使用后,性能低劣,车身和发动机两个总成严重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虽能修复但工料费过高,大修费超过同类型号新车购置费二分之一以上,不符合经济原则,并已提完折旧费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司属各单位应加强公有车辆油料的使用管理、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油料的定额分配制度,制定节约油料技术措施和奖惩办法,监督核察用油情况。
(二)车辆用油。车辆用油由司属各单位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购买加油卡(含充值),驾驶员持油卡加油。驾驶员因故未能持卡加油时,购油发票应由用车人签字证明,派车负责人核签,经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三)加强油料保管人员和驾驶员的防火、灭火教育,配备各类防(灭)火器材,使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第五章车管人员及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车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会议,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沟通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系,征求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3、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充分体现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的企业经营效益。
4、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成绩突出的驾驶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⑴、未经请示和批准,私自动用车辆造成各类事故的;
⑵、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作命令的;
⑶、因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造成车辆被盗的;
⑷、发生负主责以上的各类事故,且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
⑸、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一年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3次以上的;
⑹、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3次以上的;
⑺、虚报各种交通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00元
⑴、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记录,造成一定影响的;
6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的;
⑶、不认真保养车辆,3次查车不达标的;
⑷、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⑸、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3次的;⑹、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2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500元
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的;
⑵、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⑶、因保管不善,丢失行车文件和物质器材,造成一定影响的;
⑷、不认真保养车辆,2次检查不达标的;
⑸、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2次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00元
⑴、拒绝或不配合车管部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2)、发生各类事故,不论有无责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3)、工作时间内参与明令禁止活动3次以上的;
⑸、车辆被损坏,不能说明原因,无法认定责任,且损失不满2000元的。
(五)奖励
⑴、行车安全奖。当月行车无事故奖励30元。全年行车无事故,再一次性奖励500元。
⑵、节油奖。每年年终对驾驶员行车耗油进行考核,根据行车公里数与耗油量的比例,视节油多少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的主要职责为:
1、在车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驾驶服务工作。
2、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凭《派车单》出车,与用车部门搞好协作,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3、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头发、手足、服装的清洁卫生,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端正的姿势。
4、注意个人言行,不说闲话,不传播小道消息。
5、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道德素养,对用车人热情接待。在用车人上下车时,应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在用车人下车办事时,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车;用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应予以帮助。
6、车中放有物品或文件资料,又必须离开车辆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箱中,并锁好车门。
7、出发前,应认真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努力做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执行出车任务过程中,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返回;收车后,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
8、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电话,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9、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完毕后,应配合车管人员作好确认。
10、严禁酒后(醉酒)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故障出车;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11、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驾驶员在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的状况,行车时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英雄车”、“堵气车”。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置,然后迅速报
8警并与单位车管部门联系,依据单位的规定,做好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对驾驶员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视情考虑留用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法院判处徒刑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雇,并赔偿肇事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肇事后畏罪潜逃者,由司法机关依法缉办,并即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出之日起实施,原颁发的与此有关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车辆管理使用规定车辆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1、单位所有车辆无出车任务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行政用车一律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稽查、中转站送货车辆停放在中转站指定位置。
2、车辆外出,必须填写出车通知单,经领导批准方可出车;本市范围内由办公室(车队)批准,扬州范围内由分管领导批准,扬州以外范围报主管领导审批。
3、所有行政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指定车队安排车辆,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派车,事后驾驶员必须及时补办出车登记手续。
4、部门因公用车,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车队按出车程序办理出车手续。在用车过程中,不得随便改变行驶路线和办私事,否则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负担;发生交通违章或车辆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用车人负责,并根据事故大小,给予驾驶员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5、非因公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单位职工直系亲属因事用车,须履行出车手续,并按路程收取适当的费用(见收费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以派车。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六、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员发给出车补贴2元/天,月底按本月实际出车天数兑现。
八、驾驶人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予以保管,车辆不得外借他人,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九、本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