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及红线控制区内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广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福建省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的广告牌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面审批、分级管理。第五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高速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需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第六条高速公路路面上(包括高速公路桥梁、跨线桥)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地点不得设置广告牌。
第七条设置广告牌按临时占用和临时设施管理。广告牌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迁移和拆除。
第八条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的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景观。第六条广告的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行车眩光。第七条非交通标志参照设置广告牌的管理。
第二章广告牌的规划
第十一条广告牌规划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统一规划,美化路容路貌,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可由业主或路段公司委托的单位实施,有条件的应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配合,科学规划,提出规划方案,报省总队审查。规划包括:数量、选址、高度、牌面及面积等,规划应尽量在建设期完成,有条件的可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先期做好广告位的基础。
第十二条规划一经省总队审查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规划范围之外设置广告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广告牌的规格第十三条不得在广告上擅自附加其他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结构一般要采用立柱式,不采用简易结构。第十五条广告规划范围为:
1、用地内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绿地、隧道前方空地等。
2、红线控制区内为:省政府确定的高速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但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⑴、广告位置以广告牌版面靠路一侧边缘滴水线与高速公路此侧路肩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广告的垂直高度为设置最小距离。⑵、原则上事故多发路段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广告。
⑶、控制区内相邻两面广告应保证有300米以上间距。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广告牌设置应向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申请。第十七条申请设置广告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⑴设置广告申请书;
⑵广告牌施工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公章);⑶广告牌效果图;⑷施工方案;
⑸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大队验证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⑹广告经营许可证(大队验证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⑺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⑻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⑼安全承诺书;
⑽用地内的广告需提交与辖区路段业主或业主授权委托部门签订的广告位租赁意向书;⑾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用地内广告设计须由具有建筑(或交通)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控制区内广告设计须由建筑(或交通)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设计。第十九条路政大队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应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设置原则并危用交通安全的,退回材料,不予审批;对经变更调整后可以符合设置原则的,要求变更后申报;符合设置原则的,应现场勘验,绘制现场勘验图。填写勘验意见和申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附件一份)申报省总队审批。
第二十条申报总队的广告设计资料应由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进行行车视距、行车干扰等方面的技术鉴定(交通规划设计部门设计的广告除外),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齐全,且经鉴定设置地点恰当的,省总队批准后,申请人应一次性向大队缴纳相关的费用,并领取《许可证》后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广告发布期间,必须在明显位置体现路政审批编号,广告立柱漆灰白色。
第四章广告牌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申请人在广告牌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停止施工,发出整改通知。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广告牌施工完毕后应向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质检合格证明(质检证明应由具有建筑质量鉴定资格的单位出具)。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无法提供质检证明或质检不合格,应不予发布广告,在限期(30天)内仍无法提供质检合格证明,应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或申请单位)还应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告;施工需破坏路产的,应事先向路政大队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路产损坏或占用路产的,按规定收取补偿费。
第五章广告设置期限
第二十七条广告发布期限的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用地内的广告首次审批时间可三年,但需要进行逐年年审。
第二十八条广告发布期满后需要的可以申请延期。
第二十九条广告发布期满后未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广告发布单位应自行卸除或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依法强制拆除,或依法没收后移交高速公路开发部门另行招租。
第六章广告发布的延期审批
第三十条广告发布期满后,需延长发布广告期限的,按原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申请延期需提供以下资料:⑴延期申请书;⑵安全承诺书;
⑶由具有建筑质量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结构完整、使用情况正常”的检验证明;
⑷保养、维修或更新方案;
⑸用地内的广告超出原与业主签订承租合同期限的,还需附带续签的合同。第三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延期:⑴发布期间广告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⑵发布期间广告无版面大面积破损、立柱倾斜、支撑架断裂等现象;⑶发布期间无对路政下达的整改指令据不执行的情况。符合延期条件的经路政大队审查后报省总队核准。
第三十三条省总队收到要求延期申请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查,需要的还需进行现场勘察,同意延期的核准延期,不同意延期应将意见书面告之。第三十四条申请延期经批准后,申请人应一次性缴纳相关的费用。
第七章广告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告业主应负责对所属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的完整和清洁,尤其是有恶劣天气(如台风)预报时,更要加强对所属的广告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路政大队要加强沿线广告的监管工作,要充分利用路巡,观察广告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破损或不牢固等有碍高速公路形象和安全的要立即通知广告业主来修复加固。
第三十七条违反高速公路广告设置原则及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广告应根据《公路法》《福建省公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给予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在审批期限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和对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监督管理不予配合的发布商,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条款采取吊销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发布广告的许可证的行政措施,并退回该回单位的广告延期申请,并由路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广告审批案卷
第三十九条广告审批卷宗由以下组成:
1、广告审批表
2、申请书
3、现场勘验图
4、现场照片
5、效果图
6、申请单位工商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申请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9、施工图
10、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鉴定书
11、交通质检站验收合格证明
12、安全责任状
13、年审申请表
14、用地内的广告需提交与辖区路段业主或业主授权委托部门签订的广告位租赁意向书
15、其他
第四十条申请年限到期且不要求延期的广告,现场恢复原状后档案保留3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用地指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至另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范围的土地。
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指高速公路边坡(坡脚隔离栅或纵向排水沟外侧、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50米,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100米范围。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2002年9月20日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申请审批程序广告发布商向辖区路政大队提交书面正式申请。
大队审查附件资料
符合设置原则,资料合格的,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资料不齐或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
大队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绘制现场图,制作勘验检查记录,提出勘验意见。
勘验意见的提交大队领导审核,大队领导的,申请件退回申请人,
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大队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审批。
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审核
用地内的,非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设计的提交省交规院鉴定
审批意见批转大队未通过的,大队接到审批
后3个工作日反馈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大队3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办结相关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鉴定不合格的审核不通过并告之理由。审批意见
第二篇: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3号【发布日期】
2013-09-22【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2013年9月22日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包括颜色、规格、结构、材料等;
(三)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出具不用做商业用途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经营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许可机关做出许可设置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日内与设置者签订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合同。
第九条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许可机关应当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除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顺、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
(二)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版面颜色及图案;
(三)非公路标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
(四)牌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弯道内侧、平交叉道路附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距离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牌面不得伸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三条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应当不少于1米,并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倾倒或构件脱落时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使用独立支撑结构,其版面下缘不得低于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底面标高。
第十四条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公路中央绿化带内;
(二)在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三)利用公路标志牌、公路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第十五条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一)对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除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二)对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状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非公路标志牌发生损坏、倾覆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行为。发现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的,应当向设置者提出整改意见。遇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接受和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一)未按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经告知拒不处置的;
(四)擅自转让或改变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用途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非公路标志牌编制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落实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制度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未组织验收的。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办理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吃、拿、卡、要”的;
(三)妨碍设置者、经营者、使用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参与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经营活动的;
(五)强制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所得收入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专项用于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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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范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
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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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5、经审查符合设置要求的,路政部门应当发给许可证,并由申请人在60日内完成。
6、擅自设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未设置、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将吊销许可证并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7、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对公路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