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厂区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
现煤制气园区的红绿灯及监控抓怕设施已陆续使用,为使园区内交通秩序步入正规化、法制化道路,结合交通有关法规制定此规定,望各项目部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行驶规定
1、进入厂区车辆必须持有安全保卫处下发的“厂区车辆通行证”,原发证作为生活区车辆通行证,非空车出厂必须严格办理出门手续,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出厂。
2、施工车辆进出厂区只能从资源路进出,不能从1号大门、4号大门进出。
3、轮式施工机械,如挖掘机、铲车等,可在园区道路内行驶,但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操作证,履带式机械禁止上路行驶。
4、运输煤、灰、渣等物品车辆,只能在经一路、纬六路行驶,不得在其他厂区道路行驶;行驶前必须做好防洒漏措施,防止物品洒漏,不得出现插队、堵磅现象。
5、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6、车辆进出生产厂区大门时实行一车一验制,必须装戴防火罩,车辆进出大门应主动接受执勤警卫检查。
7、严禁违章超车、无证驾车、酒后驾驶、逆向行驶,
超载或故障车上道,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有关手续才能进入园区。
8、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消防、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按交通标识行车和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
9、进入园区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资源路厂区内路段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庆华大道严禁货运车辆行驶。
二、处罚规定
1、各施工、拉运单位应与集团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根据情况交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卫处依据事实和本规定对园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理种类包括:警告、扣除安全保证金、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方式。
2、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可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扣款;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者,取消车辆的进入资格。情节严重的或特别恶劣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可以放行。
3、对于厂区内施工机械上路如无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操作证,处以1000元至2000元扣款,履带式机械上路行驶,在修缮道路损坏的基础上,处以2000元至5000元扣款。
4、对于厂区内违章车辆,闯红灯,扣100元。不系安全带,扣100元。副驾不系安全带,扣50元。行驶途中拨打手机,扣100元。行驶途中抽烟,扣100元。有意遮挡号牌,扣100元。
5、对于厂区内车辆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扣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扣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扣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扣款;
6、对于无照驾驶、客车超载、客货混载的车辆处以500元至2000元扣款。
7、对于物品洒漏的车辆,在清理干净道路的同时处以200至1000元扣款。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立即停止驾驶24小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扣款,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禁止其再次进入园区。
9、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货证不符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扣款,并立即整改,消除违章状态。
10、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离开。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款。
11、生产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悬挂牌照,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安装阻火器。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扣款。
12、对于拒绝执勤安保人员检查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款。
13、对于违章驾驶造成安全事故者,在赔偿损坏物资的基础上,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扣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4、对于插队、堵磅的车辆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扣款。
以上扣款由集团安保处开具违章扣款单,当事人、单位必须在2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扣款手续,逾期者加倍。
进入厂房、仓库、上下地磅、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为5km/h
关于校园北区道路限行的通知
为迎接学校六十年校庆,提高我校校园道路的质量,现正按照学校专项计划,对校园道路实施改造工程。为保障校园车辆安全,同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现做如下通知:
1.全体在校师生施工期间请勿将车辆停放在校园道路内。
2.进校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请走绿色通道,限速30公里每小时,避让施工车辆和行人,确保交通安全。
3.红色区域为施工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
4.施工区域内行人必须通过时请注意交通和施工安全,避让施工机械和车辆,严禁在现场停留。
5.施工期间各路口设有明显的标志牌,并设专人指挥交通,夜间设警示灯。
6.通行导图说明。校园道路分三个阶段分区域施工,在图示上均有相应标识。每个区域施工时,均保留一条临时通行路线(图中绿色表示)。每条临时通行线路如有改变,请及时注意学校门口相关告示。
7.各阶段大致施工时间如下:
间
铺
铺
铺工序
工作内容
开始时
完成时间
工期(天)
第一阶段
底层沥青混凝土摊
2012.7.10
2012.7.2
516
面层沥青混凝土摊2012.8.
42012.8.6
3第二阶段
底层沥青混凝土摊
2012.7.23
2012.8.8
面层沥青混凝土摊铺
2012.8.10
2012.8.13
第三阶段
底层沥青混凝土摊铺
2012.8.1
12012.8.20
面层沥青混凝土摊铺
2012.8.24
2012.8.25
附:第一阶段施工交通导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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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辆)。
2、外来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3、送货车辆由综合办进行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4、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二、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保卫科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保卫科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入厂车辆由保卫科收留驾驶证,车辆出厂时交还司机。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品运输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出厂作业和送货车辆,由保卫科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三、机动车辆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单位或保卫科指定行驶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转弯5km/h,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厂内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保持罐体清洁,阀门密闭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进入厂区后,严格执行厂内相关制度,严禁司机在厂内吸烟,司机下车需戴安全帽,装卸货车辆随车人员按标准佩戴劳保用品,严
禁货车上人货混乘。
9、运输车辆过磅时,车上所有人员(包括司机)要全部下车,凡是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装卸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0、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还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驶,严禁私自出界区行驶。
2、施行专人专车管理,应每辆车制定驾驶人员,严禁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
3、机动车辆运行中只允许驾驶员乘坐,严禁机动车辆载人行驶。
4、机动管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将机动车辆做其他用途。
5、机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使用,车辆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时,应做报废处理,严禁报废车辆继续使用。
五、奖惩规定
1、机动车辆在厂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扣罚司机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卫科,处罚车辆出厂需出示罚款收据,方可放行。
2、厂内机动车辆违反厂内制度,违规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运行,扣罚车辆管理单位50元。
3、驾驶人员在厂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吸烟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扣罚。
5、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劳务团体车辆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6、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使用,每次扣罚100元。
7、厂内机动车辆因交通肇事损坏设施、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厂及集团事故赔偿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
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六)厂内特种车辆必须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不得超速行驶,严格按公司内部限速要求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私自进入厂内危险区域。
(七)消防车水泵及所有附属设施完好,水泵压力、流量达到自身设计要求,水箱无泄漏及腐蚀现象。
(八)救护车内配置的应急设施应齐全完好无损,车内急救、应急药品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