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纪监字[1996]第119号【发布日期】

1996-05-03【生效日期】

1996-05-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工商纪监字〔1996〕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连续发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路拦车检查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工商形象,决定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期要把开展治理开路“三乱”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塑造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检查内容

对近一年来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案件,认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查处走私汽车、摩托车的案件。

(一)查清领取和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数量

(二)检查签发的《证明书》和有关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检查没收的走私车是否销售给指定部门,销售款是否上交财政,是否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有无只罚款不没收,违反规定签发《证明书》的情况

(四)检查查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案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三、组织检查方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纪检监察、公平交易、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执法监察组织。首先全面自查自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5月份要自下而上地开展以治理公路“三乱”为内容的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其次,根据本地情况,可组成若干小组,对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将组织5个执法监察工作组,分赴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资料。

四、处理办法

在执法监察中,对已自查自纠的问题,一般不予追究;对有意隐瞒,没有自查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擅自上路设卡和擅自上路栏车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5日前,将治理公路“三乱”执法监察的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发布日期】

1995-04-28【生效日期】

1995-04-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为了贯彻上述通知和最近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召开的治理公路“三乱”全国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公路“三乱”不仅直接妨碍公路的畅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依法设立的公路检查站,在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检查方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92年,我局发出《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之后,少数地方仍然保留了部分公路检查站,个别人员甚至擅自上路进行检查。这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擅自设立的公路检查站,应一律撤销。参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亦应一律退出。东南沿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缉私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撤留问题。

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要自觉维护公路畅通。对走私贩私案件确有证据和举报线索的,应通知始发地、到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或请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办案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的检查站和擅自上路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妥善做好公路检查站撤除后的有关工作,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积极研究和探索撤除公路检查站后进一步做好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更好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办字(1992)第44号【发布日期】

1992-03-20【生效日期】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要在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中严肃认真开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把提高队伍素质当作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学会文明执法。近期,尤其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尤其要重视端正我们的执法态度,切实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