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6)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交计发[1996]1130号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

第一条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公路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项目:

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项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项目;

2.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三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至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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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