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执法主体繁杂,政出多门。”要想富,先修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道路运输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道路运输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对各种车辆及其载体的道路的管理,却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根源,均与政出多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然而,受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均出台了有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其下属的执法部门上路检查,从而造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目前在我国,除交通警察作为法定执法主体在履行上路检查的职责外,运政管理部门,交通征稽部门,农机监理部门也在上路检查规费的征收,而地方道路管理站、公路局(段)、路政队等也从路产、路权的角度上路检查。另外,工商、林业、烟草稽查、盐务执法等部门或行业也在不同程度的上路检查,粗略核计,不下于数十家,公路上的”三个~,围堵一个烂草帽”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当前,在上路检查的执法部门中,出于种种原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农机监理部门其法定职责应是农机生产的安全管理监督以及规费的征收,规费征收的主要方式按规定应是深入田间场院,必要时才可以在省道以下的县、乡道路上巡查征收,而现实生活中,许我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并未深入田间、场院向群众宣传政策,征收规费,而是热衷于上路巡查,违规追撵车辆,有的甚至严重超越权限,违法上省道、国道巡查,于是产生车毁人亡的悲剧也就在所难免。同样运政管理执法按规定主要是对五大运输市场的管理以及有关规费的征收,其工作范围主要是车站、码头等固定场所,必要时对逃费、欠费车辆才可以上路追缴,并且交通部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也明确规定:”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而许多基层运管执法人员却置这些规定于不顾,违规上省道、国道巡查,如某基层检察院今年查办的该县运管所某乡镇运管站有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就是执法人员严重超越权限,违规上乾扶路(少道209线)夜间查车,造成一死两伤的典型案例。
三、重征费、轻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均应是从各自的角度对道路及道路上运行的车辆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管理应是其主要的职责。然而是什么原因造成有关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规上路且屡禁不止呢。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许多基层执法单位往往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角度考虑,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创收,重视规费的征收和罚款的创收,而忽视对管理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从而本末倒置。更有甚者,有些部门甚至将规费征收以及罚款创收定成硬性指标,层层分解到单位和个人,以创收论英雄,一个执法单位或个人工作的好坏,成绩的大小,全凭罚款创收任务来衡量,这就难怪有些单位领导对其工作人员违规上路查车采取放任甚至纵容的态度了,因而也造成了公路三乱屡禁不止。
四、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道路执法本身是一项严肃的事情,执法人员是在代表国家执行公务……
第二篇:对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推荐)某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查处了3起渎职侵权案件,均为有关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规操作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这类案件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有关执法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载。通过办案,笔者发现,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一、执法主体繁杂,政出多门。要想富,先修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道路运输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道路运输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对各种车辆及其载体的道路的管理,却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根源,均与政出多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然而,受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均出台了有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其下属的执法部门上路检查,从而造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目前在我国,除交通警察作为法定执法主体在履行上路检查的职责外,运政管理部门,交通征稽部门,农机监理部门也在上路检查规费的征收,而地方道路管理站、公路局(段)、路政队等也从路产、路权的角度上路检查。另外,工商、林业、烟草稽查、盐务执法等部门或行业也在不同程度的上路检查,粗略核计,不下于数十家,公路上的三个大盖帽,围堵一个烂草帽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当前,在上路检查的执法部门中,出于种种原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农机监理部门其法定职责应是农机生产的安全管理监督以及规费的征收,规费征收的主要方式按规定应是深入田间场院,必要时才可以在省道以下的县、乡道路上巡查征收,而现实生活中,许我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并未深入田间、场院向群众宣传政策,征收规费,而是热衷于上路巡查,违规追撵车辆,有的甚至严重超越权限,违法上省道、国道巡查,于是产生车毁人亡的悲剧也就在所难免。同样运政管理执法按规定主要是对五大运输市场的管理以及有关规费的征收,其工作范围主要是车站、码头等固定场所,必要时对逃费、欠费车辆才可以上路追缴,并且交通部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也明确规定: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而许多基层运管执法人员却置这些规定于不顾,违规上省道、国道巡查,如某基层检察院今年查办的该县运管所某乡镇运管站有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就是执法人员严重超越权限,违规上乾扶路(少道209线)夜间查车,造成一死两伤的典型案例。
三、重征费、轻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均应是从各自的角度对道路及道路上运行的车辆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管理应是其主要的职责。然而是什么原因造成有关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规上路且屡禁不止呢。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许多基层执法单位往往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角度考虑,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创收,重视规费的征收和罚款的创收,而忽视对管理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从而本末倒置。更有甚者,有些部门甚至将规费征收以及罚款创收定成硬性指标,层层分解到单位和个人,以创收论英雄,一个执法单位或个人工作的好坏,成绩的大小,全凭罚款创收任务来衡量,这就难怪有些单位领导对其工作人员违规上路查车采取放任甚至纵容的态度了,因而也造成了公路三乱屡禁不止。
四、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道路执法本身是一项严肃的事情,执法人员是在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对执法人员的素质相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应有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道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下,违规执法,不文明执法表现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的滥用职权、暴力执法,有的罚款不开票,坐支、挪用甚至私分罚没款。对个别执法人员来讲,执法就是扣车、罚款,对执法程序、执法效果一窍不通,难怪有些车辆运营户见了道路执法人员就象老鼠见了猫,避之惟恐不及而叫苦连天了。按规定,执法人员应统一持证上岗,最起码应对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否则,何谈执法水平和执法的社会效果。在笔者接触的一起案件中,某部门乡镇基层执法单位包括负责人在内七名执法人员均为临地聘用人员,其执法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以上是笔者通过办案发现的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一、加快立法步伐,制止公路三乱。公路三乱的根源在于政出多门,其实质就在于许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发生冲突,许多部门和地主以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违规上路乱设卡、乱罚款,这是公路三乱的根源所在。所以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对一些和国家法律相冲突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快立法步伐,制订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有代表就这方面的问题也提出了议案。
二、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燃油税。目前我国对上路运行的车辆规费征收制度很不科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是规费项目较多,群众负担加重,另一方面是漏洞较大,欠费、逃费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执法人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少征或不征的,使国家税费流失较大。鉴于这些实际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费改税,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统一开征燃油,既能对纳税人做到客观公正,又能节约国家行政资源,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自觉纳税(缴费)意识。道路运输营理执法部门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深入田间场院及车辆运管场所,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向群众讲清国家税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强化公仆意识,提供便民措施,变被动追缴税费为群众
自觉纳税或主动缴费。
四、加强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打铁须得自身硬。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效果,道路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同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努力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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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中,依法执政又是党和国家历史基础教训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
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浓厚的功利色彩、部门利益驱动、不移送刑事案件
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执法部门为了不让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一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人也满意。
2、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
违法调解,以罚代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执法人员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贿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工商管理人员白启祥、李亭君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亲属也多次要求查处此案,但白、李二人却因接受了当事人吃请和1000元贿赂,仅作了行政处罚,并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差,缺乏区分罪与非的识别能力,证据收集、保全能力低,而不移送刑事案件
行政执法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大多数为结果犯,有的用具体数字表述,有的则用“情节严重,性质严重”等模糊概念表述,在实践中不宜把握,尽管有的案件有司法解释,但行政执法部门对司法解释知之甚少,在案件处理中,往往是就低不就高,以理解和掌握的政策法律结案,致使有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放纵了犯罪。另外,
收集固定证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专门工作,一方面,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另一方面,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证据由于时间或其它原因,有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困难,固定和保全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据的专业水平低,要么程序不合法,要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致使有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导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
4、行政执法权“出租”现象严重,致使权力泛滥
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享有。实际工作中,有此国家行政机关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把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利,“出租”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以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借用“出租”的行政权,乱罚款、滥收费,甚至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贪污、私分罚没款,造成
较坏的社会影响。如烟火爆竹、煤碳管理权本应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是,有些国家行政机关硬是把管理权承包出租给个人,并以政府的名义成立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权利泛滥,影响政府形象,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5、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担负起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但检察机关重刑轻罚的思想依然存在,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我们的确积累了不少经验,这是无庸置疑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领域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日渐增多,打击这类犯罪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九七刑法的修改就是例证。检察机关如何随着立法上的调整,加大对行政执法领域犯罪的查处力度是当前我们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当前行政执法中有些问题的严重性,有的权钱
交易,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有的无视法律,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等。如果听之任之,会破坏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就影响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其危害性是不能低估的。其次,唱好法律监督的主旋律,借助法律监督这个平台,查处和打击行政执法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我们在观念上对行政执法监督仍然抱着无所谓,害怕多一事,或者是例行公事,满足于发文件、讲讲话,不实实在在地抓一抓案件,那就是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认识的一种偏颇,是执法中的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应当给予摈弃。
6、对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规范,导致监督不力
今年高检院和国务院部分行政执法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第四篇。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范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尤其是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驱使部门执法利益化的问题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的开支、生活福利及办公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全额拨款,或仅仅保障人员开支,其他费用由单位自酬,使其正常执法活动难以得到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就要以收费或罚没收入充抵执法经费,方能保障正常办公。在我市今年查处的某县煤炭管理部门乱施处罚的监督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幕:执法人员披星戴月上路执法,一旦遇到违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一率按上限实施处罚,待罚没款上缴财政后,财政又以95%的比例反拨经费,以保证执法人员开支。导致了该部门不是为了管理而执法,而是为了“生存”而处罚。这样的情况还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未彻底脱钩,自办经济实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设协会巧立名目收费,甚至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款指标的做法。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有的执法人员为谋取单位、部门利益,乱施处罚,重复处罚,致使“乱关人、乱扣押、乱罚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还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执法部门为了不让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一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人也满意。
2、部分法规、规章不够健全、完善,存在着有法难依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立法工作也明显加强,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事务日益繁杂,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已不能适应或者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清理、废止或修改了一大批不适应情况发展变化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不少应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未予修改,以致行政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二是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着不够协调的现象。在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委,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同,所掌握的情况不同,或所处的角度不同,或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影响,造成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以致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着各部门受利益影响所形成的法与法之间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此外,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中有的还存在过于原则,不具体、不明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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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随着农村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和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已迫在眉睫,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农村财务制度,才能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张志麟
20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