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民工维权调研思考

民工维权问题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公路投资公司、建设指挥部,年年加大整治力度,然而社会上拖欠民工工资、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总是存在。在公路建设领域,农民工已成为了公路建设的重要力量,民工维权、工资纠纷的调处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就拿国道213线小勐养至磨憨公路建项目来说,从2005年1月至今,各参建施工单

位使用农民工已超过4万人次,民工维权事件就有多起。诸如”上访维权”、”堵门维权”及”威逼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说民工维权难,难在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减少管理成本、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等非法目的故意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所导致。笔者认为,民工维权难不但有制度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施工单位用工机制的原因。

尽管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对此也是”三令五申”,但现实中,民工仍难以达到全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承包负责人,俗称”包工头”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再由包工头雇用民工实施劳务,以至于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难以界定(如分不清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等)。同时,也造成劳动者无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导致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管理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出现这种结果,往往把责任完全归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出于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施工单位以包代管,而劳动者是因自身迫于生活压力或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是身居外乡,不占天时、地利、人和,从心理上存在胆怯,往往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上这些当然也是造成民工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此外,由于各参建的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往往不是单一的劳务分包合同,还带有如砂石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使用等的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合同实际上只约定了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的权力义务关系,没有明确到每一个参建民工的权力义务的关系,事实上,民工是由包工头雇用。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包工头与项目部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均会导致民工无法拿到工资。而且,包工头只要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均会以为民工索要工资为名义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

2007年7月3日,**指挥部驻地来了11名民工,声称为****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桥梁3队的民工,反映其从2005年2月至2005年6月一直未能领到工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随即对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先后向****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全体诉求民工了解情况,并取得了相关资料。经调查,2005年2月,****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包工头邓某签订了《桥梁桩基开挖协议》。按协议约定:开挖桥梁桩基根据不同孔径与米计价,承包方式由乙方(劳务队)实行包工、包料(除业主统供)、包机械使用费的方式施工。乙方需先向甲方支付履约担保金20万元,并约定了工期目标及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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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指挥部的调查结果,认定提出诉求的十一名民工(包括包工头邓某)应认定为项目部有雇用关系的民工,依法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邓某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首先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省西双版纳州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参照项目部同类工种的工资标准妥善处理,具体标准由项目部与这十一名民工协商确定。

二、提请项目部接到本意见5个工作日后对此事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指挥部,逾期未能处理,指挥部将依据《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由指挥部直接发放上述民工的劳动报酬,并在计量工程款中扣回,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请项目部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劳务外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用工制度,对于自聘民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于与劳务承包负责人签订的集体劳务承包合同,必须附有所有民工的签名与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