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五条禁令”的实施,警车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规范,但是少数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加强警车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治理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警车私用情况仍然存在。警车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交通工具,是严禁私用的,公安部制定的”五条禁令”、《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对警车的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着警车用于各种非警务活动的情况。极个别民警,仍然不够重视警用车辆使用权限,公然或私下将警用车辆做为”私人交际”工具,将警用车辆当作自家的”私家车”一样,用于自己的私人活动,接送孩子、探亲访友、外出旅游,甚至有的违反”五条禁令”将警车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
(二)驾驶警车违法违规现象仍存在。大多数民警驾驶警车都能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但也有少数民警法制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开着警车耍特权、抖威风,随意开警灯、鸣警报,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有的民警驾驶警车不着警服、不系安全带,有的民警驾驶警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闯红灯、超速驾驶、越线超车、随意停车的交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没有给广大群众做好执法者示范作用,给公安机关的形象抹黑。
(三)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一些地方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协警驾驶警车,由于对招聘的警车驾驶人没有经过严格筛选,凭关系,讲人情,把一些政治素质不高,驾驶技术不精,交通安全意识及遵纪守法意识不强的驾驶人招进了警车驾驶人队伍,这些警车驾驶人开着警车随意闯红灯、闯禁区,乱穿乱插,乱停乱靠,肆意超速,导致事故频发,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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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落实四项制度,健全完善警用车辆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局领导督办制度。市局要与各下属单位各部门签订责任状,将专项治理活动纳入绩效考评,并带领专项办加大督察力度。各分管领导每星期对分管科室、派出所的警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及时整改。二是建立用车报备制度。要求各市派出所车辆因公离开本辖区的,要及时将情况上报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如离开辖区未报,被督察部门发现从事非警务活动的,将按责任制严肃处理。三是建立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治理协办制度。督察部门联合交警大队,加大对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要求交警大队各执勤中队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驾驶无牌无证、套用、挪用、伪造、变造警用号牌、报废、拼装、转借警车的,立即将车辆查扣,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督察大队,督察部门及时开展现场督察。如交警各执勤中队对上述违规车辆不管不扣、不上报通知督察大队,将按责任制对交警执勤中队进行处理。四是建立警车违规问题联席治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对带有苗头性的问题进行摸排,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成效。
(三)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警车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警车的申报配置、办理牌证、配备使用等每一程序的监管,建立健全警车户籍化管理制度。对非政法机关使用的警车,及时收回警牌及警用标识,改为地方民用车辆;对政法机关使用的警车建立台帐,做到一车一档,实现警车档案管理;对政法机关购买的新车上户领牌,要实行严格的审查,防止用于非政法机关。交警、督察、计财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每一台警车建立的档案要详细登记车型、车牌、发动机号码、配备时间及配备单位等。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每一次大小维修和车辆异动情况都要认真登记在案。警车需要变卖或到报废年限需要报废时,警务督察部门要及时收回警用车牌,摘除警用标识。另外要切实加强监督,强化跟踪管理。加强对警车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党委政府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也要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党委政府的纪委监察部门要把非政法机关使用警车作为开展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措施,加强监督,一经发现,责令其摘除警牌及警用标识,上交公安机关,对于继续使用警车的,不仅要强行摘除警牌及警用标识,还要给予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纪律处分;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作用,对非政法机关使用警车情况进行曝光,从而达到警车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对警车使用过程的督察,要将其作为一项日常督察任务常抓不懈,实行警车跟踪管理,杜绝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严禁私自处理旧警车,督促警车依法报废,对报废警车监督使用单位将警牌上交计财部门。另外,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车使用情况的督察,以强化警车监督管理的力度。
(四)加大处理力度,严肃警纪。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为目的,这也是公安交警的职责所在,公安民警更应该以身作则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群众树立好榜样。一是要求驾驶警车的民警必须随身携带”三证”。专项治理办公室对”三证”携带不全的警车暂扣到市局院内,要求驾驶民警写出书面检查;驾驶警车的中层副职到包保局领导说明情况,由包保领导诫勉谈话;中层正职到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由政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屡次发现”三证”携带不全的追究单位和民警责任。二是除驾驶警车的民警随身携带”三证”外,凡是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三是严禁使用涉案车辆用于办理案事件以及接处警工作,违者严肃追究使用人以及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