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

行)

藏政发〔201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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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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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四章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技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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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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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八条对2018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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