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法律问题分析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招商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由于承办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致使签订的一些协议、合同或者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些用词不当,容易产生歧意。
一、合同主体问题
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二、优惠条款问题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1、涉及土地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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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违约责任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不同于投资意向,一经签订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违约责任是招商引资合同必需具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审查要慎之又慎,要保证违约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还要使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约束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有些投资方,特别是外商,利用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提供事先起草好的合同文本,规定一些不平等条款,甚至规定一些陷阱性质的违约条款,对此要慎重,防止陷入对方的圈套。
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操作,二是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洽谈、签订合同,三是办理法律公证,四是加强对招商引资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五是加强签约项目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