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调研报告
台州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建国以来,我国修建了许多小型水库。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水平,这些小型水库普遍存在建设标准低、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臵不规范等问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淹没区群众带来了一定的损害。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的施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兑现、库区及移民安臵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启动,小型水库淹没区群众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导致部分淹没区群众心理不平衡。为切实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帮助广大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稳定和谐,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移民工作的重要任务,努力做好前期的调研基本情况总结工作,有助于推动在今后小型水库的工作中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并为有关的决策提供依据。
一、小型水库及移民基本情况的调查方法
小型水库及移民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面广、量大、原始资料查找难,调查摸底正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兑现的敏感时期,势必触及小型水库移民的思想,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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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抽调人员、建立小组,内部开会、统一思想,分线负责、查找资料,走访老干部、核实数据,实事求是、汇总上报的思路。各县(市、区)根据各地的实际,认真拟好调查提纲,注意调查方法,确保调查过程的社会稳定。
二、小型水库及移民基本情况
1、小型水库及移民总体情况:全市小型水库总数为321座,其中:小
(一)型水库72座,小
(二)型水库245座,小型水电站4座。小型水库移民总数为22140人,其中:小
(一)型水库移民数为17136人,小
(二)型水库的移民数为4874人,小型水电站移民数为130人。小型水库总库容28081.21万立米,淹没土地面积32483.41亩,移民安臵涉及到105个乡镇,686个村,其中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安臵231个村。移民年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10127人,不通自来水有116个村,不通公路有2个村。
2、小型水电站及移民的基本情况。小型水电站共18座,移民数为1590人,除天台的4座(移民人数130人)小型水电站是独立的,其他14座水电站均是包含在小型水库统计范围内。
3、无移民小型水库基本情况:无移民的小型水库191座(椒江区3座、黄岩区13座、路桥区1座、临海市42座、温岭市14座、玉环县13座、天台县56座、仙居县21座、三门县28座),其中:小一型水库13座,小二型水库177座。水库总库容6776.44万立方米,总淹没土地数为11117.3亩。
4、小山塘及移民基本情况:小山塘有16座(其中黄岩区
3座、路桥区1座、临海市4座、温岭市8座),淹没土地138.1亩,移民总人数为397人。
三、小型水库及移民存在的问题
1、小型水库移民安臵分散。小型水库分布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安臵非常分散,如仙居县的郑桥水库,库容为515万立米,于1959年开工,1967年竣工,移民16户、88人,安臵分布在10个村;又如仙居谷坦水库,库容量956万立方米,于1977年开工,1981年竣工,移民230户、1053人,安臵分布在22个村,而谷坦水库是我市小型水库中库容最大、移民人数最多的一座水库。
2、小型水库移民经济发展滞后,生产、生活水平较为落后。一是移民收入低,生活困难。多数偏远山区的移民年纯收入不到1500元。二是库区基础设施不健全。如黄岩区宁溪镇英山水库的9个移民村未通自来水,大多数移民看病、孩子上学都要到离家几公里甚至10多公里的乡镇去。饮水用水难、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库区移民。
3、小型水库始建年代早,病险水库数量多,水库管理不到位。台州市小型水库以六七十年代修建为主,其中1990年以前修建的占90%以上,由于始建年代早,工程标准低、质量差,运行多年来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管理粗放,老化失修严重,病险率很高,基本上每年都有小型水库出现险情。目前,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几乎没有专业技术人员,
防汛期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如受2008年第13号台风“森拉克”影响,天台境内暴雨不断,最大降雨点达205毫米,狮子口、光明等10多座小型水库出现溢洪。城区多处街道严重积水,对市民的出行造成不便。
4、小型水库上报人数同实际原迁移民人数出入较大。一是根据《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及移民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浙移领办„2007‟22号)文件精神,全市开展小型水库和移民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其间又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实施的敏感阶段,文件中要求讲求方法,确保稳定,尽量不进村调查的原则。致使出现了上报人数同实际移民原迁人数出入较大。二是小型水库多数地处偏僻山区,大都是乡镇或村组自建自管,前期工作基础薄弱,原始数据资料少,有的虽然有档案、水利志记载,但同实际移民人户数有较大的出入,难以保证移民人数的准确性。
5、小型水库移民普遍要求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同等标准。一是同是水库移民所做的贡献是一样的。二是他们认为原迁移民时所享受的补偿、补助政策远远低于大中型水库移民。三是他们的经济发展滞后,生产、生活水平相对落后,更须国家政策扶持。他们在大中型水库出台移民后扶政策时多次上访,要求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同等政策,特别是库容接近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反映更加强烈。
6、小型水库之间相互攀比强。同是小型水库从库容量来说:其中有的小
(一)型水库库容接近中型水库库容量达900多万立
方米,在管理上曾经按中型水库进行管理;而有的小
(二)型水库库容量较少只有10多万立方米,属村组所有,管理也较混乱,相差较大。从政策享受来说:小
(一)型水库库容量大,移民人数多,建库时享受了一定的移民政策;小
(二)型的水库库容量较小,移民人数少,安臵较分散,而有的甚至补偿、补助的政策都没有享受,出于当时的特殊时期,纯属作奉献。
7、移民扶持标准要求高。他们要求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相同的后扶政策标准(每人每年600元,连续扶持20年)。其理由:一是同是水库移民所做的贡献是一样的,二是他们认为原迁移民时所享受的补偿、补助政策远远低于大中型水库移民。三是他们的经济发展滞后,生产、生活水平较为落后。
四、对策建议
1、对于移民安臵分散的地区,建设地点相对分散、类型基本相同的项目,鼓励以村或组为单位捆绑一个项目进行编报和管理,以节约编报和管理成本。
2、加强安臵区移民最紧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编报移民的供水、供电和通村、通种植区道路建设等项目。
3、加强对病险水库的排查力度。实行了小型水库保安全加固工程项目责任书制度,市、县(区)、乡(镇)、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建设管理责任。在筹资筹劳方面,一要采取“向上争取一块、县乡财政拿一块、受益村集体投一块”的办法,先干后补,多干多补,通过集体力量进行小型水库加固;二要积
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集体或个人投资加固小型水库。三要用足用活税费改革后新的用工政策。梅雨季节做好小水库的开闸泄洪,放水发电等措施,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4、建立相对独立的移民机构是做好移民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县(市、区)都是挂靠在民政局,属民政局内设临时机构,出现了领导分管业务多头,精力难以保证,移民办人员难以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水库移民工作效率低下。为保证移民机构的建立,促进移民工作高效、有序、健康发展,应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检查督促各市、县(市、区)建立相对独立的移民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小型水库管理制度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篇:小型水库巡查制度小型水库安全巡查制度
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水库日常巡查行为,提高水库巡查质量,确保小型水库汛期度汛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库巡查组织
各镇、街(区)应成立防汛与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明确每座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巡查值守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责任人承担技术指导和督促责任,水库巡查任务由具体管护责任人承担。各镇、街(区)防指负责对管护责任人的日常管理,组织管护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提高水库巡查质量。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在防汛抗旱期间必须每日对自己所管理的水库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冬季每周巡查一次。
二、水库巡查内容
(一)巡查范围
挡水建筑物(大坝)、泄水建筑物(溢洪道)、输水建筑物(隧道、涵管)及其保护范围、水库水面、集雨区内的山体等。
(二)巡查部位
原则上应遵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这样一个巡查路线,遇特殊情况除外。
1、坝顶。①坝顶有无变形:凹陷、裂缝;②坝顶水工建筑物有无变形:沉陷、断裂、倾斜,或其它异常情况;
2、上游坝面(包括坝肩)。①水面有无旋涡;②坝面有无变形:凹陷、凸鼓、裂缝、滑坡;③护坡有无损坏:滑动、架空、风化;④没有护坡的坝面有无冲刷;
3、溢洪道。溢流面、导水墙、消力池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有无老化,有无渗漏;
4、启闭设施。设施是否完整,启闭是否灵活,闸门是否漏水;
5、下游坝面(包括坝肩)。①坝面有无变形:凹陷、凸鼓、裂缝、滑坡;②护坡有无损坏:滑动、架空、风化;③坝面有无集中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④坝面有无散浸,如有则应测出逸出点高程(或与库内水面的相对高程);
6、涵管出口。①管壁外围是否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②闸门密封时管内是否出水,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出水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出水量是否增大,出水是清是浑;③涵管放水时是否有泥土冲出。
7、外坝脚。①排水设施是否完整,排水是否通畅;②有无集中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③集水沟水量是否增大、变浑。
三、水库巡查要求
(一)主汛期(6月1日至9月31日)或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没有汛限水位的,则以正常水位为准)运行时,每天至少巡查四次(分别为6:00、12:00、18:00、24:00);水库带病运行时,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二)非主汛期,水库正常运行时,每天至少巡查两次。
(三)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出现特大暴雨、库水位骤升骤降等),应当驻水库值守。
(四)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由镇、街(区)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测,水库巡查员应予以配合。
四、水库巡查方法
通常有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锄、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有疑点的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和测量。
五、水库巡查记录
每次巡查时必须现场记录水库的(水位、蓄水量等)和水库工程安全状况(大坝、溢洪道、放水涵、反滤层及放水渠道等)。
(一)巡查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以保证记录的准确、完整。
(二)巡查记录必须进行归纳、对比,以掌握大坝运行动态;对已出现的问题更应量化记录,及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
(三)巡查记录应一库一本并分年整理归档,由镇、街(区)水利站保存;
(四)巡查记录应统一格式,以利大家规范记录。
六、水库巡查报告
单凭巡查人员个人能力,很多问题难以准确判断和处理,及时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报告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正常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即可,无需报告。
(二)日常管理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属地镇、街(区)防指。镇、街(区)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处理,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三)工程病险巡查中,发现疑点和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属地镇、街(区)防指;属地镇、街(区)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处理,然后由镇、街(区)防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现严重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属地镇、街(区)防指,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镇、街(区)防指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勘查、处理,然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一级防办。
严重险情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坝体产生较大裂缝、滑坡或塌洞;②坝体(包括坝肩和坝脚)突然漏水,或漏水突然增大,或漏水变浑;③溢洪道完全堵死;④启闭设施失灵;⑤其它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情况。
六、水库巡查监督
为使小型水库巡查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市防办将组织人员对水库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巡查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重大险情和隐患排查不及时,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消号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于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
第三条水库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库大坝所坐落的行政区(县级以上),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十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三十五)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质量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三十六)本指导意见未规定之处,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