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资金管理的工作总结5篇
第一篇:水利资金管理的工作总结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提高水利资金管理活动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水利局咸财农业[2014]9号文件精神,我县对近年来执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全面清查和完善提高,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县财政局高度重视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为主题,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科学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了以县财政局、水利局领导为组长的“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从水利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下达、拨付执行、绩效考评、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入手,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初步建立起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规范有效、覆盖全面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全县“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强化水利资金和水利工程管理
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检查中,我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进行了梳理,修订,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机制。建立了水利资金“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财政、水利、发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重点水利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县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内设工程组、质检组、财务组,分别负责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及财务管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对水利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摸查。重点对2012年以来我县实施水利重点项目建设过程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一个项目一套制度,对于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了清理,查漏补缺,完善了重点县项目、农村安全饮水、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县城供水、煤油气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坡耕地、口粮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在资金管理中的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在第四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中,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xx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报帐管理办法》、《xx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报帐流程》、《xx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操作规程(暂行)》、《xx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后期运行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完善了项目法人代表岗位制度、技术负责人岗位制度、财务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法人各内设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县级报帐制,县财政局设立重点建设项目县级财政报账专户,保证“专项专户,专账核算”。财政局和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水利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工程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在资金支付上,工程款按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审批,承包人提供完税发票的程序支付,支付全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积极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人员定期不定期深入工程第一线,核查工程进度,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对水利重点建设项目支出投入采取目标计划管理、定期分析通报、重点跟踪督促等机制,加强财政支出情况分析,完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四是狠抓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企业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使业主、监理和施工企业之间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工程进度督查,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等四项管理制度。
五是加强工程管护,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不同工程类型,采取不同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晰所有权和管理使用权。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工程管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巩固活动成果
近年来,我县水利建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在水利资金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做好水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工程安全、干部安全尤为重要。“十二五”期间,我们要继续积极争取中、省水利资金,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全县水利年均投入比持续稳定增长。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财政部门主动参与水利项目的考察、论证,建好水利项目储备库。紧密联系并配合水利部门,争取上级水利专项资金。
2、县财政及时足额落实上级下达的各类水利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3、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落实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资金。
4、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县城供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等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快建立健全水利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水利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三篇: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
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
解释。对参与项目决策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决策环节的责任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
解释。本条对责任进行总体划分,决策责任认定。
第六条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明确直接责任确定的原则是谁决定、谁授意,谁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
不编制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本条主要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协调配合所负的责任。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因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预算编制责任的认定。
第十一条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预算项目立项责任的认定。
第十二条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
(三)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资金申请、拨付工作职责分工不清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提供证明项目进度的资料不实,确定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第十六条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财务机构未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基层单位财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和编制要求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是针对资金申请不同级次、不同人员的资金划分问题,以及基建投资计划上报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十七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解释。虚假申请财政直接支付造成资金流失责任追究问题。
第十八条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故意滞留应当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确定了在资金拨付环节的责任如何认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
故意不收或少收的,执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执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各单位对于应由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应上缴国库的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对外创收收入、各项合同尾款、押金等等,要全部足额收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所有收入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单位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私设“小金库”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务上隐瞒、虚列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对于应由单位收取的或以单位名义收取的各项收入无论以何种理由,均应将全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并且要在财务帐簿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滞留或坐支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应当上缴财政或上交国库的各项收入,各单位要应收尽收,全部上缴,不得隐瞒不交、截留应缴收入、擅自将收入挪作他用、收入滞留不交、直接在收入中坐支。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擅自调整和变更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收取费用的,执收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如要收取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要先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不允许未办理许可证收费或擅自调整许可证内容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票据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
(二)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
(三)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之间互相串用或开具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四)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解释。各单位要加强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不得出现以上四种违规行为。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
资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规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解释。各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其资金支出要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或突破预算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否则应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问题表现:
1、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已有内部控制制度但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不按规定程序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单位内控制度,规范支出程序,严格控制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劳资、工会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工资标准或提高福利待遇,甚至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
支出事项不真实的,业务部门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员超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或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的,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以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为准。支出要真实、符合规定,审批、支出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业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承包供应商提交(有监理的需监理工程师审核)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机构审核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机械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业务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经济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基建支出(价款结算)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二)办理无预(概)算、超预(概)算支出;
(三)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四)挪用、挤占资金。
解释。水利资金的使用要规范,避免发生四种行为。
第三十二条将中央水利资金对外贷款或违反规定进行担保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中央水利资金不得对外贷借款或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章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
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和“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解释:在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中,必须要建立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这是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因此没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会计账簿的设置须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与水利资金的性质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
法律规定应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外设账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无论是事业单位、法人团体还是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设帐,且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七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责管理合同。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管理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合同管理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只有制度规范,职责明确才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单位内设部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单位内设部门不是合同签订主体。
第三十八条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严格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三十九条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造成合同应担保而未担保,或与没有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审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解释。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了解合同方的资信、业务等十分必要,各单位应重视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合同审签和备案制度。
超出审批权限审批的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审批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规范合同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是单位内部加强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内容。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认真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有关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各单位应重视这一工作,内部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问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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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加强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力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
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而财务人员则在内部控制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财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每周资金调度会、每月现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等例会制度,严格控制支出,并参与对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把好资金管理使用的每一道关口,彻底改变资金管理凭领导个人意图操作,财务部门仅仅充当“出纳员”角色的怪现象,做到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坚持做到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便及时全面地掌握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同时,大力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与绩效考评公开制度,要创新绩效评价方式,注重中期考核与最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