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3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加快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责”“有能有效”,为现代化美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强化取用水监管,确保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06亿立方米以内。推进跨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完成长江干流、**江、**江等河流水量分配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市“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围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利用等重点领域,推进各类节水载体建设,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力争完成5个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建成39家市级节水型企业、10所节水型高校建设,继续推进节水型灌区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强化地下水管理保护。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推进地下水置换工作,制定年度封井计划并抓好落实。推进市级地下水监测数据库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分区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控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成《**市港口布局规划》编制,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促进港口岸线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推进河湖“清四乱”和碍洪问题整治。开展河湖“四乱”问题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汛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持续推进长江、淮河干流及大运河岸线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强化水库安全运行管护。落实《**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完成409座水库安全鉴定,实施191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汛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开展部门合作和跨界联合执法,继续在重要时段开展“蓝盾”“清江清河”专项行动。加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巡查频次,提升采砂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强源头治理,实行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及时拆解处置“三无”非法采砂船只,保持动态清零,确保采砂管理秩序平稳向好。(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编制整治工作方案,完成长江干流70%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开展**172个入湖排污口整治。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深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继续推进市政污水管网改造,建设市政污水管网400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扎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船舶洗舱水以及船舶危险废物等处置能力。落实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受政策,防止二次污染。规范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实施和码头环保设施管理,加强安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管理,规范开展洗舱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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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推动各级河长湖长以会议部署调度、发布总河长令、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实施“一河(湖)一策”、推行联防联治、开展巡河护河、组织考核述职等形式,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巡查履职提醒机制,加强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考核,对履职不到位或考核不合格的,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牵头单位:市河长办,责任单位: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考核激励。强化工作考核和正向激励,推行下级河长湖长向上级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对年度市级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市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市级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实行激励,适时开展全市“优秀河湖长”表彰工作。(牵头单位:市河长办,责任单位: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与成效宣传。将河湖保护教育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等绿色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河湖保护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河湖保护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服务组织。(牵头单位:市河长办,责任单位: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