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长制的调研思考
河长制根在治人,果在治水。要落实好河长制,就必须从摸清水域特征、科学设置河长、强化科技手段、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等重点问题做起,以上率下,加快推进。
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推进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推进河长制是在八省市突破河长制难点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在落实上却遇到一些难题。
一是河长职责模糊。各级各类河长职责清晰是河长有效履职的前提,也是对河长进行监督的重要基础。从全国前期试点情况和辽宁省目前河长制启动情况看,河长职责不明晰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河长职责与包干河流的治污、保护、开发利用情况不符,缺少有效性、针对性;河长职责包括包干河流的所有治理保护项目,职责被无限放大;河长职责过于笼统、原则,甚至没有定期巡河的要件,缺少操作性,无法问责考核;河长职责涵盖了水利、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职责交叉重复;河长职责属阶段性项目责任制,不具有长效性、常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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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设立专门机构。在现有编制人员的基础上,选配专业人员组成各省本级河长制筹备办公室,负责全省河长制的整体推进计划,指导各市县落实国家和省河长制文件要求。待完成全省全面落实河长制任务后,筹备办公室转为省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河长的培训、服务省本级河长、发布省本级河长制重大信息、上传下达河流管护情况、抽查考核市级河长履职等职能。
第三,建立河长手册。应按照充分必要、有限适用、层级管理、重在县区的原则,科学设置省级、市级、县级、镇级、村级河长的职责,明确失职的具体处罚条款,形成河长手册,保证河长一册在手责罚明了。各省级河长重点涉及的水域包括跨省主要河(江)流段、省内几大主干河流、跨市主要河流段、省属水库等。其中,省级河长可分为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厅级河长、处级河长,职责层层下沉,下级河长负责推进项目、治理河道、定期向上级河长汇报,上级河长负责协调重大问题,监督责任落实,定期巡查、落实资金等。手册还应明确问责追究。省级、市级、县级总河长担任问责追究第一责任人,根据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供的渎职、失职情况,对本级河长、下级总河长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河长手册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四,健全监督机制。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省及各市制定的年度江河湖库的治理保护计划、省本级河长职责、市级河长职责纳入省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督查室督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年度进行考核。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省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络建立公众参与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关切,鼓励群众对河道、河长进行监督。应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尽早建立省级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级各类河长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河长履职、河流治理保护情况的科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