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沱二小防汛抗旱预案
西沱镇第二小学校
防汛抗旱工作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教委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防汛抗旱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的原则,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事故。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实际,坚持自保、自救,防大灾、保安全,确保全县各类学校安全渡汛抗旱。
二、工作原则
(一)防汛抗旱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属地管理,统一指挥,采用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
(二)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御抢险结合的原则。
(三)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三、组织机构
成立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组长。王西安(负责我校防汛抗旱统筹协调工作)。
副组长。黎波(负责防汛抗旱的落实工作)。
成员。学校全体教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办公室,由黎波任办公室主任。汛期安排24小时值班,负责处理防汛抗旱期间各项具体事务。
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组:
1、后勤保障组
组长:崔小蓉
副组长:罗华
成员:崔社华骆小成
负责抢险救灾各类物资的筹备工作;组织指导对我校建筑物开展等级评估,对危房作出处理意见;指导、协助学校(幼儿园)做好防洪防涝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灾后受损建筑物的安全性作初步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收集灾情损失的统计,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救灾资金、物资的接受与发放。
2、抢险救灾组
组长:谭万林
成员:周建华王建勇谭蓉
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实施;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和防汛抗旱办公室发布的暴雨干旱预警信号,根据预警信号的等级提出应对措施供领导小组决策,把防御暴雨旱灾预警通知到有关工作人员;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转移;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落实防汛抗旱的措施;协助恢复灾后学校的教学秩序;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教育活动。
3、宣传报道组
组长:张海燕
成员:谭福生、王建勇、龙海瑶
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宣传报道、信息报送工作。
我校定期对校(园)舍进行安全检查,积极改造、消除破旧危房校舍,新校(园)建设要严格按建筑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同时,我校要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多种形式开展以防溺水、防雷电、防泥石流、抗旱防暑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抗旱教育活动,增强危机意识,提高师生的避险能力。
四、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职责
(一)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统一组织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各领导小组和各班实行包干责任制,落实防汛抗旱责任。
(二)宣传小组建立预警机制,对灾害天气要提前向学校有关工作人员通报,并建立工作网络。学校接到预警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三)宣传小组组织各学校对师生加强防汛抗旱常识的教育,组织指导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汛抗旱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四)灾害发生后,指挥部领导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赶赴所分管单位的受灾现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力量进行救灾工作。
(五)搞好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抢险救灾工作形成工作简报。
五、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当县防办、气象或其他部门预报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暴雨和风灾灾害信号时,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学校做好相应准备。
(二)灾害信息
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以及财产、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委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可直接上报教委、政府,核实灾情后做好续报工作。
(三)预防预警准备和保障工作
思想保障。我校要将防汛、避险、自救、逃生等常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组织开展避险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加强学校防汛知识宣传,增强师生预防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洪防汛工作。
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防洪防汛组织,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抢险队伍建设。
联络保障。确定胡利凡(副校长)为防汛工作联络人,确保通讯畅通。
工程保障。崔小蓉、罗华、崔小凤和学校要及早完成危险边坡、排水通道的加固和疏浚工程建设,提前做好危险建筑、悬挂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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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校要给予表扬和表彰,报送县教委表彰并向县政府推荐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沱镇第二小学校
2021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