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整治的几点思考
摘要。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试点,也有一些地区正在开展具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实施方面总结了经验,整治的效果比较明显,当地农民着实尝到了国家政策的甜头,无论是田间基础设施,还是村庄内部整治,都有较好的改善。但土地整治
摘要。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试点,也有一些地区正在开展具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实施方面总结了经验,整治的效果比较明显,当地农民着实尝到了国家政策的甜头,无论是田间基础设施,还是村庄内部整治,都有较好的改善。但土地整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从土地整治的基本概念、原则、存在的问题及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土地整理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很好地支撑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通过实施土地整理,优化了项目区田、水、路、林、村的格局,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了耕地利用效率,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基础平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2010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土地整治的基本概念及其内容
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有效整合与整理复垦开发活动相关的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并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房进行综合整治,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
土地整治涉及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建设用地置换、基本农田建设、村镇规划等内容,整合有效资源和资金投入,充分体现了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对这些符合条件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综合整治的目标。
三、土地整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规划引导。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是农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在强有力的规划执行和保障体系下,各种类型的整治工作只是规划的具体执行过程,实际操作中则可以灵活多变,由政府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完成。
第二,权益保障。权益的保障,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也减少了政府推进规划实施的成本和减少自身公共财政的压力。
第三,项目依托。土地整治是以具体的项目为依托的。项目的实施就是规划的执行过程和实现途径。执行前,需从经济可行性、社会影响和生态影响等各方面对项目进行筛选,保证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在项目筛选中,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配置机制是主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土地规划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决定最终的项目内容,如通过招标或拍卖的形式,这是市场决定项目的原则。
第四,政府推进。国际成功经验表明,在农村土地整治中,政府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如在美国,政府作为市场配置的引导者和规划执行的监督者,如果项目执行人不履行当初与国家签署的经济契约,政府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土地产权进行再拍卖。
四、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
在土地整治工作的试点阶段,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如吉林长春、广西桂中、江西、山东、湖南等地的整治示范项目,其成功的例子比较多,当地老百姓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优越性。但土地整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土地整治规划滞后。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试点阶段,还没有全面铺开。所以,在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前,没有相关的专项规划作为参考依据,或者编制的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无规划或规划未起到引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整治工作缺乏统筹性,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地推进。
第二,部门资源分散配置,合力推进不足。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多方利益,必须依靠政府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力量,才能顺利推进。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力量有限,不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来快速有效的推进。
第三,政策配套不到位。土地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程,涉及利益主体和敏感问题较多。由于相关政策配套不到位,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安置问题、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权属纠纷等不能及时解决,存在强拆强建的现象,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阻碍了土地整治工作的进展。
第四,对土地整治相关内容的研究不足。农村新社区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形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村,也不同于现代化的城市社区。如何完善农村新社区的治理模式,使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社区,尚需作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五,专项资金利用率低,管理不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管理职责不明,各自为政,出现了同一块整治区域出现资金重复投入的现象,导致国家投入资金利用率降低,未达到宏观政策下的预期目标;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从而导致了挪用专项资金、招投标不规范,存在简化招标程序、透露标底、串标;审计结论模糊等现象。
五、土地整治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积极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该规划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以确保规划的可行性。主要内容可包括:区域城镇化的成长规律和新型乡村空间的演替规律;区域内土地整治的潜力分析;经济上是否可行,当地群众是否愿意接受,生态上是否能安全承载;产权调整方案是否明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基层政治、行政和文化环境是否具备,村民自治组织是否健全;保障措施是否有力和有效,权、利、责是否明确和对等。
第二,形成一个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土地整治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应形成一个协调机制,以避免多头管理,造成力量分散。作为总协调方,应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各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款专管,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地灾防治、库区高山移民、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由总协调方统一安排,有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实践证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挂钩的目的主要是为城市发展建设服务的,着力点不在农村;而且挂钩指标不能在省内或省际统筹安排;另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大的地区,对建设用地需求可能不强烈,而对建设用地需求大的地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相对较小,或者没有潜力。所以,挂钩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创新。首先,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来的“周转”指标,除了用于城市建设用地外,对于农村自身条件成熟的地区,也可以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如农产品深加工、新农村建设等。其次,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允许挂钩指标在更大的区域内转移,以体现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做法。这不仅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进程,也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有效途径,符合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
第四,转变制度设计理念。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土地制度大都是地方性的制度,国家只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土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基础设施投资来引导土地开发利用或土地整治,而具体的土地制度则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即制度设计应更重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重视细节的表达。一是必须在充分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制度和政策。二是提倡激励机制,凡是在整治工作中取得成效的,给予各种形式的激励。
第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利益。以村庄改造为例,有部分地区,不顾当地客观条件和环境的限制,本应统一修建平房院落,保留原有的民风民俗,却打着土地整治的旗号,强迫村民通通住楼,出现了“人住楼上,家禽家畜住楼下”的现象,给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多不便。农村土地整治是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助推器”,是一项“民心工程”,所以必须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好事要办好,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客观事实,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地推进该项工程,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者,而不是照搬照抄,一哄而上。
第二篇: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思考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安徽省宣城市围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用地置换挂钩政策相结合,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着力完善保护耕地措施,支持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拓展城镇建设发展空间,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领导重视,强力推进。市领导多次到各县区进行土地综合整治调研,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和要求。广德县和宣州区成立了县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参加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明确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研究解决了土地整治中出现的各类难题,保障了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有序开展。
2、科学规划,注重实效。联系皖南山区自然特性,宣城市确定了因地制宜、田块适中、地力保护、设施配套和质量第一五个原则,切实可行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落实资金,严格监管。各地均设立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耕地开垦费、地方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有力地保障了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监管和审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4、整合资源,整村推进。本着“资金来源不变,使用用途不变,整合集中投放”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农村道路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地质环境治理及其他新农村建设政策、项目和资金,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
5、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在实施土地整治时,从试点村镇的选择、规划设计的编制到新村建设方案的实施,均尊重民意,示范引导,不搞强行拆迁。积极发挥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的作用,让他们参与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宣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自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以来,宣城市新增耕地5.5万亩,尤其是通过综合整治明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为推进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
二是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更新了农村面貌,改善了农村生产条件,提升了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有的县整合多项涉农政策和资金,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性效益,使土地整治成为反哺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
三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规范了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通过土地整治,推动了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新村集中、农村向城镇集中,优化了用地结构,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此外,通过土地整治特别是建设用地置换,使农民无序建房变为有序依法建设,促进了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规范了农村依法用地。
四是解决了建设用地指标,拓展了城镇发展空间。据测算,宣城市2009~2015年,平均每年约需新增建设用地3万亩,其中耕地缺口约2.5万亩,全市通过旧村改造新增耕地潜力约10.13万亩,可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是解决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拓展城镇发展空间的有效手段。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少数群众不理解影响项目整体进展。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但由于群众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少数群众抱有抵触情绪,工作难做。必须妥善解决好绝大多数人受惠拥护,少数人切身利益受损反对的问题。
二是部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不合理。目前一些地方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时,因受技术因素和自身条件的限制,部分项目设计论证不够充分,与实际脱节,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方案,影响了施工进度和预算成本。也有些项目出于资金等考虑,设计标准偏低,与当前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让农民充分满意。
三是资源和资金有效整合难度较大。各部门在申报和实施支农惠农项目过程中,由于立项的不一致,资金来源不同,使用用途不一样,建设内容产生独立性,验收标准出现差异性,要做到真正的科学整合难度很大。
四是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难度不小。宣城市多数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影响,农村建房成本比较高,各县市区在实际操作中都大大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但也有个别地区,压低补偿安置标准,背离了农村土地整治的初衷。
五是土地整治成果管护有待完善。由于管护资金短缺、责任不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后期管护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四、着力破解“双保”难题,扎实推进土地整治
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把握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做到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发挥优势,不利因素积极探究原因所在,化解难题。要考虑和鼓励多样性的探索,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社会各界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把好事做好,好事办实。
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必须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以土地整治为平台,由党委政府强力整合各部门资源,统筹项目、资金和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真正做到优化配置资源、捆绑使用资金、灵活运用政策、催生综合效益。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土地整治为纽带,党委政府主导,国土搭建平台,部门协同合作,上下联动共进的管理体制。
坚持市场运作的利益机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按照产业化方式运作,乡镇、行政村或村民组、农民、社会投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总的要求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最终实现全市耕地占补指标的共享化、项目实施的规模化、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以及投资的受益化。
落实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要坚持“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客观条件成熟的地方先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注意把握“梳理现实问题,设计具体方案,局部先行试点,形成制度成果”四个关键环节,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积极推动政策制度的立、改、废。要充分尊重和依靠农民,坚持探索土地利用的多样性,探索融资渠道,处理好依法依规和改革创新的关系。
树立统筹兼顾的规划设计理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整治,统一发展”的要求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突出土地整治区域综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点,协调和衔接好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村镇建设、交通、水利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田水路林村房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产、生活、建设和生态用地,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
跟进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对土地确权登记、宅基地管理和退出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项目资金政策支持、改革征地制度和维护农民权益等现实性问题,以及各类倾向性、非常规性问题,要积极探索,及时跟进研究,总结经验,化解矛盾,转化成果,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做好土地整治的法制保障
第三篇:对农村土地整治的几点思考(定稿)对农村土地整治的几点思考
摘要。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试点,也有一些地区正在开展具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实施方面总结了经验,整治的效果比较明显,当地农民着实尝到了国家政策的甜头,无论是田间基础设施,还是村庄内部整治,都有较好的改善。但土地整治
摘要。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试点,也有一些地区正在开展具体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实施方面总结了经验,整治的效果比较明显,当地农民着实尝到了国家政策的甜头,无论是田间基础设施,还是村庄内部整治,都有较好的改善。但土地整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从土地整治的基本概念、原则、存在的问题及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土地整理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很好地支撑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通过实施土地整理,优化了项目区田、水、路、林、村的格局,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了耕地利用效率,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基础平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2010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土地整治的基本概念及其内容
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有效整合与整理复垦开发活动相关的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并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房进行综合整治,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
土地整治涉及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建设用地置换、基本农田建设、村镇规划等内容,整合有效资源和资金投入,充分体现了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对这些符合条件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综合整治的目标。
三、土地整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规划引导。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是农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在强有力的规划执行和保障体系下,各种类型的整治工作只是规划的具体执行过程,实际操作中则可以灵活多变,由政府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完成。
第二,权益保障。权益的保障,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也减少了政府推进规划实施的成本和减少自身公共财政的压力。
第三,项目依托。土地整治是以具体的项目为依托的。项目的实施就是规划的执行过程和实现途径。执行前,需从经济可行性、社会影响和生态影响等各方面对项目进行筛选,保证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在项目筛选中,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配置机制是主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土地规划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决定最终的项目内容,如通过招标或拍卖的形式,这是市场决定项目的原则。
第四,政府推进。国际成功经验表明,在农村土地整治中,政府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如在美国,政府作为市场配置的引导者和规划执行的监督者,如果项目执行人不履行当初与国家签署的经济契约,政府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土地产权进行再拍卖。
四、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
在土地整治工作的试点阶段,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如吉林长春、广西桂中、江西、山东、湖南等地的整治示范项目,其成功的例子比较多,当地老百姓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优越性。但土地整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土地整治规划滞后。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试点阶段,还没有全面铺开。所以,在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前,没有相关的专项规划作为参考依据,或者编制的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无规划或规划未起到引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整治工作缺乏统筹性,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地推进。
第二,部门资源分散配置,合力推进不足。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多方利益,必须依靠政府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力量,才能顺利推进。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力量有限,不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来快速有效的推进。
第三,政策配套不到位。土地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程,涉及利益主体和敏感问题较多。由于相关政策配套不到位,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安置问题、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权属纠纷等不能及时解决,存在强拆强建的现象,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阻碍了土地整治工作的进展。
第四,对土地整治相关内容的研究不足。农村新社区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形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村,也不同于现代化的城市社区。如何完善农村新社区的治理模式,使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社区,尚需作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五,专项资金利用率低,管理不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管理职责不明,各自为政,出现了同一块整治区域出现资金重复投入的现象,导致国家投入资金利用率降低,未达到宏观政策下的预期目标;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从而导致了挪用专项资金、招投标不规范,存在简化招标程序、透露标底、串标;审计结论模糊等现象。
五、土地整治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积极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该规划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以确保规划的可行性。主要内容可包括:区域城镇化的成长规律和新型乡村空间的演替规律;区域内土地整治的潜力分析;经济上是否可行,当地群众是否愿意接受,生态上是否能安全承载;产权调整方案是否明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基层政治、行政和文化环境是否具备,村民自治组织是否健全;保障措施是否有力和有效,权、利、责是否明确和对等。
第二,形成一个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土地整治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应形成一个协调机制,以避免多头管理,造成力量分散。作为总协调方,应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各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款专管,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地灾防治、库区高山移民、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由总协调方统一安排,有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实践证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挂钩的目的主要是为城市发展建设服务的,着力点不在农村;而且挂钩指标不能在省内或省际统筹安排;另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大的地区,对建设用地需求可能不强烈,而对建设用地需求大的地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相对较小,或者没有潜力。所以,挂钩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创新。首先,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来的“周转”指标,除了用于城市建设用地外,对于农村自身条件成熟
的地区,也可以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如农产品深加工、新农村建设等。其次,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允许挂钩指标在更大的区域内转移,以体现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做法。这不仅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进程,也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有效途径,符合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
第四,转变制度设计理念。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土地制度大都是地方性的制度,国家只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土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基础设施投资来引导土地开发利用或土地整治,而具体的土地制度则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即制度设计应更重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重视细节的表达。一是必须在充分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制度和政策。二是提倡激励机制,凡是在整治工作中取得成效的,给予各种形式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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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蒲波.关于规范和创新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的思考[j].广安市国土资源局
[2]胡进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践与思考[n].湖南日报.2010.9(第22015号)
[3]王海华.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j].华章.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