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与水利工程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管理
(一)城镇管网范围内的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有自备水源井的,要逐步转用自来水供水,在转用自来水供水前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洗浴、洗车、饭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三)城镇(含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要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至5万元罚款。
(四)公路两侧专门向运鱼车售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利用水库供给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有取水要求的经营性用水单位(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应当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
第四条凿井施工管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农村凿井用于经营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二)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凿井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
第五条严禁在八家子、潘家岗子、大杨家、两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围内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河道有:辽河(*段省级)、西辽河(*段省级)、利民河(市级)、东马莲河、西马莲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蚂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抢险期间,堤防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抢险救灾车辆除外),违者处以10元至40元罚款。
(三)堤坡、戗台禁止种植农作物,护堤林地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第七条河滩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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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的管护措施按照本县林业和草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前(临时取土场取土前),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现有采石场、采砂场、砖厂、水泥厂、白灰厂及其它矿山企业,在工商局和矿产资源办办年检执照时,均要出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第十四条*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