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办公限时制度

一、省水利厅办文办事限时制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厅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下级机关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

二、厅办公室为省水利厅办文办事限时制的归口管理单位。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发送各处室(单位)办理。各处室(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排在首位的处室(单位)为主要承办处室(单位)。

三、厅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

四、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等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以经办处室(单位)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

五、需要专家评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时间另计,但须在20日内一次性告知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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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造成责任处室(单位)的责任。

十、厅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催办、检查督促。一般公文、事务每一个月催办一次,紧急的、重要的公文和事项跟踪催办;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办文办事限时制的主要责任人。

十一、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