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扶持确定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及《****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项目扶持必须在移民村(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

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一)对可核定到人的库区,按照审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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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村(社)为单位,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以项目扶持为主。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不超过水库移民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也可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移民村(社)对扶持方式进行公示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