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思考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思考
在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直被当做重要的引领力量。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有一些重要关系需要处理好。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
当前,龙头企业较高的政策地位很大程度上源自政府对龙头企业实际作用的肯定。但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面,龙头企业带动农产的效果也并非尽如人意,以致于经常有人提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不假,但扶持龙头企业是否就等于扶持农民。
作出“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判断,实际上基于一个假定,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能够有效地传递甚至放大到农民手中,龙头企业与农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但是,如果传递机制扭曲或传递渠道堵塞,换句话说,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出现问题,也很难保证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能有效地传递给农民。如,有些地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未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有些地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存在强烈的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还有一些地方,龙头企业依托其市场强势地位,对农产品压级压价,或与地方政府合谋压低土地流转价格,损害转出土地的农民利益。龙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坑农”行为也不鲜见。至于因企业家素质不高、企业经营能力不强,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特色和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解决这些问题,通常的思路是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分红、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方式,形成与农户之间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但是,将此落到实处,要做更多的努力,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固然需要看龙头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但更为关键的是,要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方式、效果及其可持续性,甚至龙头企业对区域主导产业开发、农业产业链成长的带动情况,作为评价和支持龙头企业的主要依据。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将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作为评价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状况的重要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数据往往由于
缺乏经济合理的科学复查,存在很大的“水分”,有些地方甚至普遍存在“编造”或夸大带动农户数的问题。
当然,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龙头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企业家素质,也应是评价和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依据。应借此鼓励龙头企业及其企业家提升素质,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户和区域发展的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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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简单移植到本地,不能有效带动相关中小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形成衍生产业、配套产业或跟随产业,充其量只能是区域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块“飞地”,其实际作用仍是有限的。
对龙头企业和企业家的引进,要优先考察其对市场需求变化的灵敏度,对围绕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进行创新创业的专注度和对本土产业链开发、本土企业家成长的带动力。这有利于增强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土根植性,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的能力。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些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当前规模不大,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但创新创业精神突出,产业发展理念和商业模式新颖,未来成长潜力较大,很可能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开天辟地的创新型企业,并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成长为较具影响和带动力的大型龙头企业,对此,要有战略眼光。将支持大企业、中小企业与创新型企业结合起来,有助于完善支持龙头企业支持结构,加快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龙头企业“梯队发展”、优势互补的格局,全面、可持续地增强龙头企业体系带动农户的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产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