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几点思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
自主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川府发〔2013〕51号
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自主重建的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自主重建是指芦山地震灾区除统规统建之外农村分散农房的自建。统规统建的农房重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本省其他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灾区农房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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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要分清先后、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科学统筹,全力加快农房重建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地震灾区农房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民政等部门负责农房重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举、推荐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重建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农房重建必须遵循“安全第
一、质量至上”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标准,注重地方建筑特色和使用地方建筑材料,实现农房重建安全、科学、有序推进。
第二章规划选址管理
第五条农房重建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和行洪泄洪通道。
农房重建应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房成片重建规划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六条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房选址进行安全性评估,科学确定农房原址重建或异址重建的方式。
第七条原址重建的农房,农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有效的农房施工图或政府提供的通用施工图集;
(二)施工合同或工匠有效证件;
(三)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第八条异址重建的农房,农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集中分批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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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的农房施工图或政府提供的通用施工图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房重建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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