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5则范文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
三、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一)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库区之间、项目之间、项目资金与实施管理费之间、在建项目移民资金与后期扶持移民资金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每一个库区的移民资金应分别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施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户,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所在地如无国有(控股)银行的,可在当地其他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移民资金专户。
(三)统一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县级人民政府临设的移民项目管理机构、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使用的移民资金应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并统一核算。
四、落实责任、追踪问效、严格考核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移民资金管理考核标准,对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概算及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移民搬迁安置、专业项目实施、资金计划执行等统计报表。
五、严格监管、严禁侵占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管,严禁以下行为:
(一)外借、委托贷款、担保、偿还非移民事宜形成的债务;
(二)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
(三)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款项和转存帐外设置小金库;
(四)挤占、挪用、浪费、截留、套取移民资金;
(五)经商和兴办经济实体;
(六)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决定重大事宜应集体决策。
3第七条县级及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按内控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岗位,明确机构及各岗位的职责,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移民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管理
一、移民项目资金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主要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移民资金收支审计、工程造价结算(预算)审核、单项及总体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咨询等。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转增实施管理费。
第二章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计划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计划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使用移民资金的机构和单位,都应按省移民机构关于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移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总进度、分阶段进度和概算,结合当年的移民迁建安置量,根据移民工作实际倒排工期编制。
三、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超批准规划及概算部分,在调概批准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主体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方可纳入移民资金计划。
四、资金计划下达
4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属下达资金计划,属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到省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实施单位;属市(州)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属县(市、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县(市、区)。
五、资金计划变更与调整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经批准变更或调整的纳入当年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属当年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一年一定;上年度资金计划内拨付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下年度资金计划内使用。
六、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资金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任务对应规划、计划对应任务、资金对应计划、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七、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按照分级管理、主体设计单位指导、县级或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编报、逐级审核、项目法人参与、省级审批的原则进行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前期工作经费和移民迁建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具体为: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补助费、专项设施迁(复)建费、库底(场地)清理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独立费(其他费)、预备费、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资金计划编制办法。资金计划编报必须根据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分年度移民投资量及移民工程进度要求编制。
5第十三条资金计划编报程序。每年10月底前,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下发编制次年资金计划的通知。有移民迁建安置任务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州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分库区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报送次年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经项目法人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1月底前,有移民迁建任务的省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分库区编制次年资金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资金计划审查汇总后,根据资金来源,进行综合平衡,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资金计划执行与监管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在主体设计单位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上报次年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法人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县级编报的移民资金使用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下达资金计划。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计划执行中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本级、下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编报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是否随意调整、变更资金计划,是否超概算、超资金计划安排项目。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若违背本条的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章移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移民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法人拨入的概算资金;
二、项目资金利息转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拨入概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农村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农用地复垦费。
二、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各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补助费,包括临时道路补偿费、临时渡口补偿费等。
三、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包括小型水力电力设施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特殊设施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费(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各处理补偿费。
(五)其他补偿费
四、青苗和林地处理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补偿费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四)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费
五、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
(三)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费
(四)房屋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的使用范围:
一、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各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各运输费、物资设各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建设费,包括临时道路建设、临时渡口建设费等。
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三、林地补偿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费。
四、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绿化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五、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费
(三)特殊设施处理费
(四)房屋装修处理费
第十八条专业项目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铁路工程
(一)站场
(二)线路
(三)其他
二、公路工程
(一)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二)乡村道路,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人行道。
三、水运工程
(一)渡口
(二)码头
(三)其他
四、水利工程
(一)水源工程,包括饮水水源、灌溉水源。
(二)供水工程,包括消毒净化设施、蓄水池、管网。
(三)灌溉工程,包括水渠、泵站。
(四)水文气象站,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设备。
五、水电工程
(一)中型电站
(二)小型电站
(三)其他
六、电力工程
(一)电源工程。
(二)输变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各。
(三)供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七、电信工程
(一)电信传输线路,包括光缆、电缆。
(二)电信基站,包括中继站、无线信号基站。
八、广播电视工程
(亠)广播工程,包括节目信号线、馈送线。
(二)电视工程,包括信号接收站、传送线。
九、企事业单位
(一)企业单位,包括迁建安置(搬迁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物资处理、停产损失、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其他),货币补偿费(基础设施、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其他处理)。
(二)事业单位,包括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
(三)国有农(林)场补偿,包括土地划拨和征用,搬迁运输,附着物拆迁处理,青苗和林木处理,基础设施恢复,其他。
十、防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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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无论何种方式追回的移民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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