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经营者和受益区代表或群众共同商定。

第五条供水价格商定之后各地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公开。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供水价格分类及水价制度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非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生活、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价制定原则,按水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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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