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为此,常州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2、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不再沉默,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三是限制寡妇和离婚妇女改嫁,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中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尤其是征地补偿费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的村都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如:婚嫁到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妇女不享受;婚嫁外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享受;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女享受;有儿有女的家庭,女不得享受。对“招女婿”也有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如: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个“招女婿”享受;女方如有兄弟,“招女婿”就不得享受等等。
4、失地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目前尚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二是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尚未到位,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尚未建立;三是相关职能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还没有进入“角色”;四是我市常政发〔xx〕68号文与省政府第26号令还没有完全对接,如安置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年龄段的划分问题、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等等。
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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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为妇女更好发展争取法律政策保障。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要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参与作用,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积极探索股权流转、股权“赎回”制度,解决外嫁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促进妇女发展与维权改革法规体系的完善,民主监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国家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从决策层面解决妇女发展权益保障问题。
3、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为解决妇女侵权问题健全机制保障。不断深化妇联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设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促进一批侵权案件能得到及时查处。要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对农村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应纳入村级管理中,实行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应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加以有序的管理,并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
4、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作用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发挥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的作用,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联席会议这一多部门协调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的解决。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议政府出台有关我市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办法,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