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容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1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确权主体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指总库容量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
2米(不含)的小㈠型水库工程和总库容量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㈡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指三级以下江河堤防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灌区以一处为一个单位)。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容县人民政府。
(二)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镇人民政府、水利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权属确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四)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定给投资者或其公司。
第八条小型水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工程、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小型水闸按以下原则确权:
(一)原国营水管单位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原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镇水利站,原村委会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镇水利站,原企业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企业。存在争议通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先与原水库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暂不颁发产权证。
(二)国家投资兴建的跨镇、村委受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由国营水管单位组建水厂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单个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受益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权属确认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受益户组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
(三)国有中型灌区总渠和干、支渠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支渠以下渠道权属确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四)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我县沿河镇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堤防所在地镇政府、镇水利站。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
4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原则上权属为集体经济所有,确权到所属地村委会、受益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
(六)小型水电站。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权属为国有,确权归原管理单位;个人(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其产权归个人(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七)小型水闸。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其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八)对于权属所有权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明确其管理权和使用权,颁发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第九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提防管理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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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